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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2-020002
- 處分日期
- 2023/02/23
- 違規日期
- 2022/08/17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5,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廠自動連續監測(視)設施之攝影機於111年8月5日提自動連續監測異常通報單後,經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111年8月11日現場稽查了解攝影機設施故障情形後,貴廠111年8月11日及111年8月15日函於本縣環境保護局有關設施故障後之修復說明。貴廠於111年9月8日函知本縣環境保護局其自動連續監測設施之攝影機已於111年8月17日維修更換設備完成,且更換之設備與原核定設置之廠牌、型號均不同。然其措施說明書變更申請遲至111年9月14日於廢(污)水自動監測(視)設施措施說明書及確認報告書登錄系統提送。此已違反上開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7條第一項規定,應於汰換15日前,檢具措施說明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村光華街一○○號
- 違規地址
-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村光華街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