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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水利局

文號
23-110-060002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21/06/15
違規日期
2021/05/13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罰鍰金額
NT$2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違法事實及理由: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0年5月13日稽查發現,本工程施工期間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施作第8條: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未採行防制設施,缺失點數扣10點,本案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二號五樓
違規地址
屏東縣高樹鄉110年度荖濃溪新威大橋上游河段疏濬採取土石及相關設施工程(工程標)
統一編號
26037072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