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彥華畜牧場

文號
30-106-040003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17/04/12
違規日期
2017/01/17
違反法條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罰鍰金額
NT$13,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一、本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1月17日派員督察,發現該場正清洗豬舍,豬糞廢水由豬舍泡澡區縫隙疏漏沿場內水溝排放至場周界外道路排水溝,該場未採取維護及防範措施且於疏漏時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會同負責人於場周界外道路排水溝處採樣,經檢測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生化需氧量檢測值:470毫克/公升,標準值:80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檢測值:1570毫克/公升,標準值:600毫克/公升;懸浮固體檢測值:233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8條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二、該場畜牧登記畜養頭數2200頭(實際在養頭數2000餘頭),為本署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之事業,惟該場未依規定提報核准逕行為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3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放流水標準第2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第7條第1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屏東縣潮州鎮崙東里新庄路八二號
違規地址
屏東縣潮州鎮崙新段1260-1地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