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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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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7-010007
- 處分日期
- 2018/01/10
- 違規日期
- 2017/07/27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06年6月23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及7月27日至該公司督察,查其製程之原物料量與產品產量比率4:1,並以電腦程式依前述比率計(換)算據以申報每月產品產量。二、據負責人楊豐銘先生表示,廠內庫(貯)存產品保溫材料數量約有400多公噸,查與截至106年6月底申報庫存量3,227.77公噸短差頗大,審視該公司所提書面資料(主要論述短差量係不良品重回製程再次燒結所致)明顯不合理,非屬產品庫存量短少之有利說明,顯有未依規定核實申報每月產品產出及庫存情形,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三、另該公司未依規定每月核實申報產品產出量及庫存量之情形,相關行為人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行政刑罰規定,本署將另案辦理。四、請屏東縣政府確實審理並核實規範該公司廢棄物再利用處理量能、操作條件及產品規格,俾供相關單位查核參考,避免未經妥善再利用處理之廢棄物隨意堆置,造成環境污染問題。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48條、第39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屏東縣九如鄉玉泉村黃金路五五號
- 違規地址
- 屏東縣九如鄉玉泉村黃金路五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