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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2-107-080002
- 處分日期
- 2018/08/08
- 違規日期
- 2017/12/13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3項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臺南市環保局106年12月13日執行「105年臺南市地下水高污染潛勢區污染查證及監測計畫」查證結果,土壤:順-1,2-二氯乙烯7.17毫克/公斤(管制標準7毫克/公斤)。地下水:氟鹽27.1毫克/公升(管制標準8.0毫克/公升)、氯乙烯0.234毫克/公升(管制標準0.02毫克/公升)、1,1-二氯乙烯0.0805毫克/公升(管制標準0.07毫克/公升)、順-1,2-二氯乙烯1.72毫克/公升(管制標準0.7毫克/公升)、三氯乙烯0.209毫克/公升(管制標準0.05毫克/公升),並符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初步評估暨處理等級評定辦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處受處分人新臺幣150,000元罰鍰並公告其名稱,受處分人有代表權之人應接受4小時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相關法規及環境教育講習。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因受處分人之行為致土地經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爰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3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新市區港墘里中山路七六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新市區港墘里中山路七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