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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水利局

文號
23-111-040004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22/04/14
違規日期
2022/03/15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罰鍰金額
NT$153,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違法事實及理由: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1年3月15日稽查發現,本工程施工期間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施作1.第6條規定:工地周界設置之圍籬,未涵蓋全部工地區域,缺失點數扣4點,2.第8條規定: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粗級配(或其他同等功能之粒料)舖設厚度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缺失點數扣4點,3.第9條規定:採配合定期噴灑化學穩定劑或定期灑水方式,但噴灑面積、量或頻率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缺失點數扣4點,4.第10條規定: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缺失點數扣4點。5.第13條規定:防塵布或其它不透氣覆蓋物邊緣未延伸覆蓋至車斗上緣以下至少15公分,缺失點數扣4點,共計缺失點數扣20點,本案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經查本案自本次違反之日起往前回溯一年內曾違反相關規定累計3次,茲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如主旨。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53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5月20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二號五樓
違規地址
屏東縣高樹鄉110年度荖濃溪新威大橋上游河段疏濬採取土石及相關設施工程(工程標)
統一編號
26037072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