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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福行

文號
20-107-100023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18/10/31
違規日期
2018/09/03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罰鍰金額
NT$10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查貴公司從事其他廢棄物處理廠,經本府環保局於107年9月3日派員查核,稽查時貴公司製程操作中,防制設備運作中,已取得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2)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經查其領有之操作許可證規定旋風分離器之正常操作溫度為100~200℃,惟現場該防制設備之監控儀表溫度計顯示實際操作值為82℃,其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同時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3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屏東縣萬丹鄉崙頂村聖賢路六一二號
違規地址
屏東縣萬丹鄉崙頂村聖賢路612號
統一編號
34950198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