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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水利局

文號
23-109-040001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20/04/10
違規日期
2020/03/17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罰鍰金額
NT$2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違法事實及理由: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9年3月17日稽查發現,本工程施工期間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施作:1.第8條: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未採行防制設施,缺失點數扣10點。2.第10條: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缺失點數扣4點,共計缺失點數扣14點,本案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4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二號五樓
違規地址
屏東縣高樹鄉108年度荖濃溪新威大橋上游河段疏濬採取土石及相關設施工程
統一編號
26037072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