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1. 首頁
  2. 屏東縣
  3. 五福行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五福行

文號
20-109-050027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20/05/27
違規日期
2020/04/27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
罰鍰金額
NT$20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派員督察時,發現旨揭工廠有以下違規情事:(一)該廠鍋爐煙囪排放黑煙中,自10時8分至10時13分於煙囪東方目測判煙,前3分鐘不透光率平均達50%(如目測判煙督察紀錄表),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二)於袋式集塵器(A203)上方,發現放置已汰換之袋式集塵器濾袋及濾袋支架,且其袋式集塵器(A203)壓差表顯示為0,因督察時空氣污染防制設備運作中,未停機故無法檢視其袋式集塵器(A203)內是否有依規定置入濾袋及濾袋支架;查其每日操作紀錄,慣性集塵器(A204)之溫度表已蒙上塵土,無法目視辨別溫度數值,惟109年4月1日至24日期間,仍每日記錄設備操作溫度,又其每日運作紀錄表上未記錄慣性集塵器(A204)之壓差,該廠未按照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運作,違反空氣污染源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屏東縣萬丹鄉崙頂村聖賢路六一二號
違規地址
屏東縣萬丹鄉崙頂村聖賢路612號
統一編號
34950198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