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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揚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廠

文號
20-107-050029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18/05/24
違規日期
2018/04/16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罰鍰金額
NT$10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一.本署於107年4月16日派員督察,發現該廠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記錄屠宰作業區松香膠積垢清理量、家禽糞便清除量,蒸氣鍋爐之操作壓力、清潔噴油嘴及污染防制設備洗滌塔之洗滌液流率、氫氧化鈉(NaOH)及次氯酸鈉(NaOCL)使用量、憑證,惟自106年11月1日起迄今,其未依規定每日記錄,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二.另發現該廠廢水處理設施之污泥之產生、貯存、清運量,未按次記錄、每月統計;廢水處設施之調整池、活性污泥池、沈澱池、放流池),未依規定標示及名稱,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三.又該廠係本署公告應設置乙級廢水專責人員之事業,其經核定設置之專責人員為楊○○(環訓證字第GB550009號,設置日期為105年4月22日,屏府環水字第10531307200號),督察時未在場,無上下班打卡紀錄,業者表示該員僅到場1〜2次,逗留半天即離去。該公司未監督廢水處理專責人員常駐事業內及全職負責業務,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8條第1款規定。四.再查該廠產出之羽毛(R-0110)、一般生活垃圾(D-1801)、廢木材混合物(D-0799)皆露天貯存,貯存地點未保持清潔完整,且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及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屏東縣高樹鄉新南村大和路一之一○號
違規地址
屏東縣高樹鄉高樹鄉新南村大和路一之一○號
統一編號
80654516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