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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3-113-010006
- 處分日期
- 2024/01/15
- 違規日期
- 2023/12/11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12月10日前往旨揭工地現場稽查, 該工程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進行施作 ,於運輸車輛未依規定將防塵網下拉15公分,造成土石掉 落,導致聯外道路汙泥及髒污情形。另該疏濬工程因工程屬性於工地周界、車行路徑、裸露地 表及監測錄影等4項防制措施無法依營建工程管理辦法進行 設置,故依前揭辦法第19條提出替代方案,並經本府環保 局核定在案,惟貴局未依核定替代防制設施執行成果上傳 至營建工程自主平台,視同未採取防制措施。依上述缺失 累計扣點計44點,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茲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及第85條規定裁處如主旨。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1月1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二號五樓
- 違規地址
- 屏東縣九如鄉111年度高屏溪斜張橋下游(斷面63-65)河段疏濬作業採取土石、地磅、運輸便道及相關設施工程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