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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13-110003
- 處分日期
- 2024/11/25
- 違規日期
- 2024/11/08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案本縣秀林鄉公所接獲民眾陳情,會同本局人員於113年11月8日於本縣秀林鄉上水源段568地號現勘,案地現勘結束後,貴公司清運車輛車號:BKW-7278,車斗載運廢棄物至案地,經本局人員詢問是否有廢棄物隨車證明文件,貴公司清運車輛駕駛司機無法出示相關載運廢棄物證明文件,業已違反上開法規規定,本局於113年11月15日花環廢字第1130034310B號函,請貴松於文到7日內,針對上開事項提出陳述意見。旨案中華郵政於113年11月19日將本案陳述意見書,送達業者營運登記住址,貴公司迄今尚未提出相關陳述意見,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第3項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2月31日。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花蓮縣吉安鄉北昌村自強路四七一號
- 違規地址
- 花蓮縣吉安鄉北昌村自強路四七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