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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0-040007
- 處分日期
- 2021/04/20
- 違規日期
- 2020/08/18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依貴公司堆置場(M01)所領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府環空操證字第U118-05號),其所載之原(物)料使用規定:砂石級配最大年使用量不得超過75,000公噸;惟查貴公司堆置場(M01)之108年度砂石級配之年產出量操過其所載之產品產量規定:一般建築用砂最大年產量不得超過30,000公噸及三分石最大年產量不得超過18,000公噸;惟查貴公司堆置場(M01)之108年度一般建築用砂之年產出量及三分石之年產出量已超過上開許可證所核之最大年用(產)量,及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之百分之十之容許差值。確認上述超過許可證所核之最大年用(產)量之事實,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62條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花蓮縣吉安鄉仁安村海岸路六○九號
- 違規地址
- 花蓮縣吉安鄉仁安村海岸路609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