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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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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10045
- 處分日期
- 2018/01/29
- 違規日期
- 2018/01/1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17,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會同業者代表勘查廠區,其新設之廢水處理設備於106.11.6取得屏東縣環保局屏環水字第10633977500號函試車許可並應於107年2月4日前完成試車及功能測試,惟該廠於106年11月試車前舊有之廢水處理設備,未依規定每日記錄其累計用電度數及操作參數值;廢(污)水處理設施使用之藥品量及污泥之產生、貯存、清運量未按次記錄每月統計,亦未每日記錄其累計水量讀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66條規定,函屏東縣政府依法辦理。發現其廢水處理設備產出有機性污泥(D-0901)以太空包盛裝露天堆置於廠房外空地;燃材鍋爐產出之爐渣(D-1101)未盛裝露天堆置廠後方空地及袋式集塵器產出之非有害廢集塵灰或其混合物(D-1099)部分散落於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旁空地,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規定,函請屏東縣政府依法辦理。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7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屏東縣長治鄉繁昌村中山路一五○之七號
- 違規地址
- 屏東縣長治鄉繁昌村中山路150之7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