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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3-113-010007
- 處分日期
- 2024/01/18
- 違規日期
- 2024/01/02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月2日前往旨揭工地現場稽查,該 工程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進行施作, 車行路徑未依規定進行防制,造成車輛行徑產生塵土飛揚 、運輸車輛未落實將輪胎清洗乾淨,造成泥沙外帶及運輸 車輛未依規定將防塵網下拉15公分,累計缺失扣點計12點 ,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茲依同法第62 條第1項第4款及第85條規定裁處如主旨。(二)本府環境保護局依規定113年1月4日以屏府環空字第1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1月2日前往旨揭工地現場稽查,該 工程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進行施作, 車行路徑未依規定進行防制,造成車輛行徑產生塵土飛揚 、運輸車輛未落實將輪胎清洗乾淨,造成泥沙外帶及運輸 車輛未依規定將防塵網下拉15公分,累計缺失扣點計12點 ,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茲依同法第62 條第1項第4款及第85條規定裁處如主旨。(二)本府環境保護局依規定113年1月4日以屏府環空字第113300 53400號函通知陳述意見,經貴局陳述意見,依其所述內容 並未有阻卻違法之正當理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1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二號五樓
- 違規地址
- 屏東縣九如鄉111年度高屏溪斜張橋下游(斷面65-67)河段疏濬作業採取土石、地磅、運輸便道及相關設施工程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