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12773965
共 12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12 筆)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4/12/10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588-S5、自用大貨車)於113年8月13日行經「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4/06/13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588-S5、自用大貨車)於113年5月13日行經「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且於本府查證日前一年內,非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核已違反「桃園市內壢空氣品質維護區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00元罰鍰。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4/03/05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案經本局於112年12月26日派員至本市中壢區過嶺路一段398號(中壢區山嶺段234-16地號)稽查,經查貴公司於該址堆置金屬容器、紙、廢塑膠、廢IC板(銅鉑)等,惟貴公司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內未登載廢棄物貯存場或轉運站,即逕行貯存廢棄物。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3/05/08
- 罰鍰金額
- NT$8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111年7月27日查貴公司提供過期之酒水、飲料(pH值小於6.0廢液(廢棄物代碼:D-1505))予農民用於農務液態肥使用,未依規定委託清除及處理,逕自將該廢棄物載運至本市楊梅區新明街907號旁農地貯存,惟貴公司未領有主管機關核准該廢棄物之廢棄物清除及處理許可文件,逕從事前開行為。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2/10/20
- 罰鍰金額
- NT$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111年7月20日接獲陳情本市楊梅區新明街907號旁農地遭堆置數桶貝克桶,本局續於111年7月27日派員至該址稽查,現場共堆置28桶貝克桶,查桶內盛裝液體係貴公司將包裝過期之酒水、飲料,經破碎及分選等製程作業所產生之pH值小於6.0廢液(廢棄物代碼:D-1505),查貴公司提供該廢棄物予當地農民用於農務液態肥使用,未依規定委託清除及處理,逕自將該廢棄物載運至違規地點貯存,惟貴公司未領有主管機關核准該廢棄物(pH值小於6.0廢液(廢棄物代碼:D-1505))之廢棄物清除及處理許可文件,逕行廢棄物清除及處理業務。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2/09/1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派員稽查,查獲廠房內貯存臺灣朝日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南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等委託清運之過期飲料及酒水(pH值小於6.0,D-1505),惟貴公司未經核准將受託清除前揭廢棄物暫存於該址(許可證內容未核定貯存場或轉運站)。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2/08/10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派員至貴公司稽查,查貴公司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領有本局核准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發現貴公司受託清運臺廢棄物(過期啤酒)於該址進行分選作業產出之廢鋁罐,經由機械破碎、壓縮為廢鋁金屬,再售予五金回收業者,該作業為「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五、廢單一金屬(鋁)之再利用行為 ,係屬再利用機構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惟貴公司未領有本局核准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逕自從事廢棄物再利用機構之營運。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19/12/03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違反法條
- 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第33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車輛(車號:588-S5)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通知,逾通知期限未到案接受檢驗。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19/03/0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02桃廢清字第0675-3號),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略以:「...許可證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查貴公司107年11月26日立誠-致源字第1071126號函附申請文件,貴公司於105年7月21日完成機構地址變更及104年2月9日完成負責人戶籍地址變更,惟遲於107年11月26日向桃園市政府辦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基本資料變更申請,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19/03/0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02桃廢清字第0675-3號),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略以:「清除、處理機構設置之清除、處理技術員未能從事業務或離職時,該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指定代理人並於十五日報請核發機關備查。...」,經查貴公司技術人員彭○○於107年6月1日離職,貴公司雖然於107年11月26日立誠-致源字第1071126號函向桃園市政府辦理清除許可證變更申請(於107年9月26日另聘王○○為技術人員),惟貴公司未於15日內前報請桃園市政府備查,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11/11/2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10/09/0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