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六堵廠
統一編號:24016707
共 8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8 筆)
- 裁罰機關
- 基隆市
- 處分日期
- 2021/08/25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勾稽貴公司(六堵廠)109年5月至110年5月份「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廢棄物網路申報產出、貯存及聯單情形,發現違反事項如下:1.貴公司(六堵廠)於109年9、10月及110年1至3月申報廢棄物(D-0399廢橡膠混合物)產出量超過核准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載每月最大產出量,前述情節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請審酌考量申辦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2.另貴公司(六堵廠)回收台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製程(33099其他未分類製品製造程序)之打毛包裝所產生之18599其他碳化物不良碳精棒作為原物料及添加物使用,查上述行為不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從事事業廢棄物廠(場)內自行再利用及自行處理認定原則」,即日起請停止該項行為,並儘速辦理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異動)。
- 裁罰機關
- 基隆市
- 處分日期
- 2021/04/2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109年10月至110年2月份申報廢棄物(D-0399廢橡膠混合物)產出量超過核准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載最大月產生量,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相關規定,請酌量辦理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
- 裁罰機關
- 基隆市
- 處分日期
- 2020/12/0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查貴公司109年10月份(聯單編號:C110024610900058)廢棄物(D-1099非有害廢集塵灰或其混合物)未依規定於清除出廠後四日內連線確認,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
- 裁罰機關
- 基隆市
- 處分日期
- 2019/11/29
- 罰鍰金額
- NT$18,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8年10月9日至貴公司辦理現場稽查,稽查結果如下:1.針對108年4月9日查核廠內廢碳粉去化情形複查,發現貴公司230999其他金屬礦物製品製造程序有廢碳棒產出,廢碳棒廠內再進磨粉程序為原料,且現場(製程區)發現設有袋式集塵器並產生非有害集塵灰流程及廢棄物其流程,均未納入核定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已違反廢清法第31條規定。2.現場查核製程區及廢棄物貯存區內發現太空包內有一般廢棄物(H-0002)有混入廢碳粉(事業廢棄物)之現象,已違反廢清法第36條規規定。3.另依據「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一、(三)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款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各行業,且其登記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惟查貴公司登記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且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A-8801電鍍製程之廢水處理污泥),迄今尚未設置廢棄物專責人員,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基隆市
- 處分日期
- 2019/11/29
- 罰鍰金額
- NT$18,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8年10月9日至貴公司六堵廠辦理現場稽查,稽查結果如下:1.針對108年4月9日查核廠內廢碳粉去化情形複查,發現貴公司六堵廠230999其他金屬礦物製品製造程序,其中有廢碳棒產出,據廠方稱,廢碳棒再進行逆電鍍處理再送至台松公司(管編:C1100246)磨粉再製為原料,查該流程及廢棄物去化流程均未納入核定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已違反廢清法第31條規定。2.現場查核發現製程區內設有袋式集塵器且產生非有害集塵灰,其流程及廢棄物去化流向未納入核定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且集塵灰未妥善收集,散落於地面,前述情節業已違反廢清法第31、36條等規定。3.另依據「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一、(三)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款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各行業,且其登記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惟查貴公司六堵廠登記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且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A-8801電鍍製程之廢水處理污泥),迄今尚未設置廢棄物專責人員,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基隆市
- 處分日期
- 2018/10/18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市環境保護局於107年7月4日委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環境檢測機構,執行貴公司排放管道(P012)粒狀污染物、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之空氣污染濃度稽查檢測,檢測結果:粒狀污染物為243mg/Nm3,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值:100mg/Nm3,依法告發處分。
- 裁罰機關
- 基隆市
- 處分日期
- 2018/06/07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7年5月21日至貴公司針對106年3月至107年3月份「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勾稽內容進行稽查,發現下列情事:1.所核可「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鉛蓄電池製造:其他非鐵金屬使用量為4718-1032公噸/月,與廢清書最大使用量120公噸不相符;另上述製程申報自來水使用量,惟所核可「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並無此項目。2.貴公司水處理程序申報D-1505(廢水PH值小於6.0),惟所核可「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並無此項目。前述行為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略
- 裁罰機關
- 基隆市
- 處分日期
- 2013/07/2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