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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編號:24383392
共 3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3 筆)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4/09/0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事業(管制編號:H45B0816)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08桃園市廢甲清字第0076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 條第1項第1款:「許可文件之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同意設置文件及許可證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查貴事業提送之申請資料,貴事業負責人戶籍地址已於112年5月31日變更,惟貴事業遲於113年5月29日至桃園市事業廢棄物網路申請審查管理系統申請清除許可證變更,未於變更後30日內提出申請,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裁罰機關
- 臺北市
- 處分日期
- 2021/04/01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使用中之小型車經本局之檢查人員目測、目視或遙測不符合排放標準經本局通知至指定地點受檢,檢驗超過標準。(黑煙不透光率:1.3m-1)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19/04/1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證號:105桃廢清字第0925-3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略以:「...許可文件內容之變更,應於變更前依原核淮內容辦理,並檢具變更申請表及其變更事項向核發機關提出申請。核發機關得就變更部分審查及核准。」惟貴公司未取得清除許可證變更同意,逕行於107年4月18日將清除機具(原置清除機具車號:827-S5)過戶予沅泓環保企業社,核以違反前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