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佑盈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24665060

共 8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8 筆)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4/12/30
罰鍰金額
NT$225,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局113年8月2日至貴公司稽查,稽查當時其他金屬熱處理程序(M01)正常操作,許可核定回火爐(E013)廢氣由包圍式氣罩收集,再經靜電集塵器(A004)處理後由排放管道(P001)排放。現場發現E013產生之廢氣經氣罩收集後,並無以管線連接至A004,而係逕排大氣,且A004電流為0A(許可核定0.1~2.4A),其廢氣累積處理量儀表數值於本局稽查期間(10分鐘)均無變動,顯示A004未運作,上開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4/12/30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違規情節
本局113年8月2日至貴公司稽查,稽查當時其他金屬熱處理程序(M01)正常操作,查113年1月至7月操作紀錄報表,貴公司113年1至4月及7月未記錄污染源設備及防制設備操作參數,未依許可核定內容每日記錄,違反空污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3/02/02
罰鍰金額
NT$2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
違規情節
查貴廠位於本市岡山區為隨西路169號從事其他金屬熱處理程序,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設置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目前設置乙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為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1年7月6日以環署空字第1111090092號函請本局查明貴廠原設置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李○○是否有兼任職業衛生安全人員情事。惟本局於111年7月21日派員至現場查核發現該員同時兼任貴廠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高雄市勞工局勞動檢查處備查日期:99年9月8日),不符「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所設置專責人員...,並專職執行業務...,不得兼任環保法規以外其他法規所定專責(任)人員或從事其他與污染防制(治)無關之工作。...」,已涉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有關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條件及管理事項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9/10/21
罰鍰金額
NT$63,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局於108年8月22日11時36分派員至該廠查核時,於現場放流口(D01)取樣化驗結果:化學需氧量為118 mg/L(標準限值為10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前述情事,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略以):「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8/12/10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
違規情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8月22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廠廢油混合物(D-1799)及廢潤滑油(R-1703)存放區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8/12/10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8月22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廠現場提供資料顯示廢活性碳(R-2408)最近於106年10月24日委託威瀚環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運及再利用,惟未簽訂委託合約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暨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8/07/03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案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3月22日來函資料所示,發現貴廠業106年8月至107年1月廢潤滑油(代碼:R-1703),漏報產出情形,上開異常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7/09/27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位於本市岡山區嘉新東路2-2號,本局於106年7月13日派員執行貴公司許可符合度查核,經發現貴公司主要製程係將螺絲經加熱進行滲碳熱處理改變表面性質,且稽查時現場製程操作中,因貴公司屬環保署公告固定污染源第一批到第八批應申請設置及操作之固定污染源,惟未領有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設置及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