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億企業行
統一編號:25928548
共 6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6 筆)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8/09/27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107年3月21日執行環檢警「0321」專案勤務行動,派員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稽查,發現貴行營運資料實際存放地點為「本市左營區大中二路165號」,明顯與許可登記存放地點「本市楠梓區鳳楠路98-5號2樓」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8/09/27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107年3月21日執行環檢警「0321」專案勤務行動,派員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稽查,發現貴行106年9月至10月期間受託清除廢棄物,並調派所屬清運車輛(車號:686-U2)自大寮區江山加油站附近廠房,載運木片、垃圾、廢塑膠混合物、泡棉、貝克桶等廢棄物,至鳥松區美山路19巷19弄16號廠房棄置,並收取1次3千元費用;抑或棄置於前述廠址之廢棄物,清運至本市大寮區江山路廠房棄置,皆未依規定與委託人簽訂清除合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8/09/27
- 罰鍰金額
- NT$24,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107年3月21日執行環檢警「0321」專案勤務行動,派員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稽查,經查貴行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字號: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440658400號),惟於106年9月至10月期間調派所屬清運車輛(車號:686-U2)自大寮區江山加油站附近廠房,載運木片、垃圾、廢塑膠混合物、泡棉、貝克桶等廢棄物,至鳥松區美山路19巷19弄16號廠房棄置,並收取1次3千元費用;抑或棄置於前述廠址之廢棄物,清運至本市大寮區江山路廠房棄置,未依據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將上開系爭廢棄物清運至指定合法地點妥適處理處置,顯未依審查核准之許可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8/09/27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107年3月21日執行環檢警「0321」專案勤務行動,派員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稽查,貴行106年9月至10月期間調派所屬清運車輛(車號:686-U2)自大寮區江山加油站附近廠房,載運木片、垃圾、廢塑膠混合物、泡棉、貝克桶等廢棄物,至鳥松區美山路19巷19弄16號廠房棄置,並收取1次3千元費用;抑或棄置於前述廠址之廢棄物,清運至本市大寮區江山路廠房棄置,並按貴行實際負責人ooo提供派車筆記顯示,106年10月6日出車1車次,106年10月13日出車2車次,計3車次,惟經本局107年8月2日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勾稽結果,發現貴行於106年3月至107年4月期間申報營運紀錄,顯與上開非法棄置系爭廢棄物情況不符,貴行未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營運紀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之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8/08/31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案係勤潔環保服務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106年5月23日駕駛車輛Z2-675,前往貴事業所屬仁武區仁營段696、697、697-1、700地號土地(22.70785,120.34423),載運營建混合事業廢棄物前往高雄市大寮區磚子瑤段2127地號土地棄置,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107年5月29日派員督察前述仁武區堆置地點,發現該址堆放營建混合廢棄物、廢泡棉、廢塑膠混合事業廢棄物等,查貴事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字號: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440658400),惟未核准設置貯存場或轉運站,顯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7/01/17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