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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豹環保科技企業行

統一編號:30227567

共 3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3 筆)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4/09/08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違規情節
案經本局於113年8月19日至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回收管理資訊系統勾稽,發現臺端未依規定於每月15日前完成前1個月(113年7月份)申報作業,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1條第2項規定處分。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3/11/21
罰鍰金額
NT$12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項,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13條
違規情節
臺端(即石豹環保科技企業行)從事廢機動車輛回收業,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桃回收字第0171號),經查回收貯存廠(場)地號係「桃園市八德區廣隆地段0176地號」土地;惟本局112年6月9日派員查獲臺端將廢機動車輛另貯存於「八德區廣隆地段0175地號」土地,顯與回收業登記證記載之回收貯存廠(場)地號不符,核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項所定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爰依同法第51條第2項第1款規定限期臺端於112年8月8日前完成改善,後臺端申請展延改善期限,本局同意展延至112年9月6日止。惟本局於112年9月7日派員前往複查,臺端仍將廢機動車輛另貯存於「八德區廣隆地段0175地號」土地,顯與回收業登記證記載之回收貯存廠(場)地號不符。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3/07/12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項,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13條
違規情節
臺端(即石豹環保科技企業行)從事廢機動車輛回收業,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桃回收字第0171號),經查回收貯存廠(場)地號係「桃園市八德區廣隆地段0176地號」土地;惟本局112年6月9日派員查獲臺端將廢機動車輛另貯存於「八德區廣隆地段0175地號」土地,顯與回收業登記證記載之回收貯存廠(場)地號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