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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志陽黃豆食品行

統一編號:34919346

共 9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9 筆)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4/12/26
罰鍰金額
NT$18,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案經本局前於113年9月9日派員前往臺端(即冠志陽黃豆食品行)位於本市平鎮區新貴里快速路三段169號廠房稽查,該廠係從事豆類食品製造,廠內設有燃木蒸氣鍋爐1座,稽查時鍋爐作業中,查該鍋爐使用向營建工程等施工單位所收受之廢木材(板)(R-0701)作為燃料,屬再利用行為,係屬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惟查臺端未於營運前取得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再利用機構),即逕行營運,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同年11月22日至臺端廠房勘查,稽查時燃木蒸氣鍋爐作業中,鍋爐使用之燃料亦係業者向營建工程等施工單位所收受之廢木材(板)(R-0701),屬再利用行為;惟查臺端仍未於營運前取得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逕自從事廢木材再利用行為,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裁處鍰鍰。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4/11/13
罰鍰金額
NT$12,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案經本局於113年9月9日派員前往臺端(即冠志陽黃豆食品行)位於本市平鎮區新貴里快速路三段169號廠房稽查,該廠係從事豆類食品製造,廠內設有燃木蒸氣鍋爐1座,稽查時鍋爐作業中,查該鍋爐使用向營建工程等施工單位所收受之廢木材(板)(R-0701)作為燃料,屬再利用行為,係屬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惟查臺端未於營運前取得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再利用機構),即逕行營運。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4/04/22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案經本局於113年3月15日派員前往本市平鎮區新貴里快速路三段169號稽查,發現臺端所經營冠志陽黃豆食品行之燃木蒸氣鍋爐作業中,查鍋爐使用之燃料係向營建工程等施工單位所收受之廢木材(板),係屬再利用行為,惟臺端(即冠志陽黃豆食品行)未領有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逕行從事廢木材(板)再利用行為。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1/01/12
罰鍰金額
NT$12,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收受廢木材(板)做為鍋爐使用之燃料,係屬再利用行為,惟未於營運前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0/12/18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收受廢木材(板)做為鍋爐使用之燃料,係屬再利用行為,惟未於營運前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0/04/2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查獲該食品行將豆渣(一般事業廢棄物)堆置於空地未有妥善貯存致散發惡臭情事。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0/03/17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將廠內清洗之廢水溢流至池塘,導致豆渣累積於池塘產生發酵異味,明顯影響附近環境品質。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9/04/02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
違規情節
本局至本市平鎮區快速路三段169號(冠志陽食品行)稽查,發現有露天燃燒灰燼廢棄物,影響環境公共衛生。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7/11/02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
違規情節
台端於違反地點燃燒廢木材後,將殘留灰燼堆置於場內土地,影響環境公共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