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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

統一編號:52005408

共 12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12 筆)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19/05/08
罰鍰金額
NT$2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違規情節
貴校辦理「中國醫藥大學水湳校區宿舍大樓新建工程(管制編號:B107B81074-1)」本局於108年3月19日派員至現場查核,結果發現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第7條,記4點)、營建工程工地內之車行路徑,防制措施實施面積未達80%(第8條,記4點)及營建工地內之裸露地表覆蓋實施面積未達80%(第9條,記4點)等缺失,合計12點缺失,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8條及第9條規定。
裁罰機關
新竹縣
處分日期
2019/05/01
罰鍰金額
NT$300,000
違反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2條
違規情節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8年2月25日派員至開發基地內稽查,查現場堆置有營建工程產生之廢棄物,且未依說明書所載內容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已違反本案說明書第8-5頁承諾事項;另一般生活廢棄物未分類,亦尚未清運完畢,已違反本案說明書第8-12頁承諾事項。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19/04/10
罰鍰金額
NT$2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違規情節
1、經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辨法查核結果,其(1)工地周界項下:工地周界設置之圍籬,未涵蓋全部工地區域,及(2)物料堆置項下: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及(3)車行路徑項下:營建工地內之車行路徑粗級配鋪設厚度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及(4)裸露地表項下:採定期灑水方式,但噴灑面積、量或頻率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共記缺失16點,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裁罰機關
新竹縣
處分日期
2019/01/04
罰鍰金額
NT$300,000
違反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違規情節
現場會同中醫大工地現場人員會勘,依據本案環說書定稿本內容P8-5,施工期間營建工程廢棄物堆置時間超過5日者,應設置相關覆蓋設施,是日現場會勘,查北區地堆置之廢棄物皆未覆蓋。
裁罰機關
新竹縣
處分日期
2018/11/12
罰鍰金額
NT$4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違規情節
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規定,設置有效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而逕行施作。管理辦法第6條:工地周界設置之圍籬,未涵蓋全部工地區域。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管理辦法第9條:採配合定期噴灑化學穩定劑或定期灑水方式,但噴灑面積、量或頻率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管理辦法第10條:車輛離開營建工地時未有效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附著污泥。
裁罰機關
新竹縣
處分日期
2018/10/12
罰鍰金額
NT$300,000
違反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違規情節
本府環境保護局業於107年9月12日派員至開發基地內稽查,查現場堆置有營建工程產生之廢棄物,且未依說明書所載內容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已違反本案說明書第8-5頁承諾事項,現場限期貴校應於107年9月14日前完成改善,惟截至9月16日仍未提送改善完成相關佐證資料至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
裁罰機關
新竹縣
處分日期
2018/10/08
罰鍰金額
NT$300,000
違反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違規情節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9月12日派員至開發基地內稽查,查現場堆置有A、B棟建築物營建工程產生之廢棄物,僅部分進行防塵網覆蓋,其餘未進行覆蓋;次查貴校前於107年9月6日於本府相關單位會勘中承諾前揭廢棄物於7日內清除完畢,惟是日稽查仍堆置大量廢棄物(9月6日堆置至9月12日,共計7日),已違反本案說明書第8-5頁承諾事項「營建工程…土石方或廢棄物,不得堆置於工地以外地區,堆置時間超過5日者,應具下列防制設施之一:(1)覆蓋防塵布(2)覆蓋防塵網…」。
裁罰機關
新竹縣
處分日期
2018/05/09
罰鍰金額
NT$4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違規情節
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規定,設置有效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而逕行施作。管理辦法第7條: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堆置之物料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管理辦法第9條:採配合定期噴灑化學穩定劑或定期灑水方式,但噴灑面積、量或頻率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管理辦法第11條:覆蓋於營建工地結構體施工架(鷹架)外緣之防塵布或防塵網,未將工程結構體及其外牆完全覆蓋或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管理辦法第12條:輸送管道出口之圍籬高度或範圍不足,或灑水效果不佳,致影響防制效果。
裁罰機關
新竹縣
處分日期
2017/05/15
罰鍰金額
NT$8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違規情節
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規定,設置有效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而逕行施作。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管理辦法第13條:防塵布或其他不透氣覆蓋物邊緣未延伸覆蓋至車斗上緣以下至少十五公分。
裁罰機關
新竹縣
處分日期
2017/05/15
罰鍰金額
NT$2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違規情節
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規定,設置有效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而逕行施作。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粗級配(或其他同等功能之粒料)舖設厚度不足,致影響防制效果。
裁罰機關
新竹縣
處分日期
2017/04/19
罰鍰金額
NT$300,000
違反法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
違規情節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3月13日派員至開發基地內稽查,現場已全區施工,且並未執行環境監測計畫,與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內容不符。
裁罰機關
新竹縣
處分日期
2017/04/13
罰鍰金額
NT$4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違規情節
現場未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之規定,於工程施作期間設置有效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而逕行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