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
統一編號:52271159
共 12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12 筆)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19/05/01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1.貴處於本市豐原區施作豐原區田心路永康路等汰換管線工程,經本局查核結果,發現該工程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營建工地,貴處未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本局核准,即先行施工且該工程已竣工,已涉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該工程已於105年6月15日業已峻工,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19/05/01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1.貴處於本市豐原區施作臺中市豐原區豐南街育英路等汰換管線工程,經本局查核結果,發現該工程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營建工地,貴處未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本局核准,即先行施工且該工程已竣工,已涉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2.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該工程已於105年6月15日業已峻工,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19/04/22
- 罰鍰金額
- NT$22,5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貴處於本市后里區施作「台中市后里區三重路等汰換管線工程」,經查該工程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地,已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中營建工地之事業定義,貴處未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本局核准,即先行施工並業已完工,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18/12/27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貴處於本市大甲區臨江路施作台中市大甲區臨江路等汰換管線工程,該工程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營建工地,貴處未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本局核准,即先行施工且該工程已竣工,已涉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該等工程已於105年1月8日業竣工,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18/12/27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查貴處為臺中市大甲區銅安里無自來水延管工程之開發單位,該工程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程(即水污染防治法定義列管之營建工地),惟貴處未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本局核准,即先行施工且已竣工,已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該工程已於105年3月1日業竣工,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18/12/27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查貴處為台中市清水區中華路二段東西側汰換管線工程(高美路至中央北路)之開發單位,該工程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程(即水污染防治法定義列管之營建工地),惟貴處未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本局核准,即先行施工且已竣工,已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該工程已於105年4月21日業竣工,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13/05/02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3條第2項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12/09/24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
- 裁罰機關
- 苗栗縣
- 處分日期
- 2011/12/26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 裁罰機關
- 苗栗縣
- 處分日期
- 2011/05/17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 裁罰機關
- 苗栗縣
- 處分日期
- 2011/05/17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11/04/19
- 罰鍰金額
- NT$22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