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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54611350

共 10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10 筆)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5/06/23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於本市小港區臨海新村85號旁(港口段35地號等22筆)營建工地進行變電站工程,正使用動力機具吊車進行吊掛作業之妨礙安寧行為,惟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連續性或必要性工程之證明文件,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暨旨揭公告事項四。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5/06/03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小港區光耀街160號對面(宏明段600-3地號)營建工地使用動力機具進行1樓樓板混凝土灌漿作業之妨礙安寧行為,惟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連續性或必要性工程之證明文件,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暨旨揭公告事項四:「營建工程於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十二時至十四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5/04/23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所屬營建工地正使用動力機具電鑽進行施工作業之妨礙安寧行為,惟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連續性或必要性工程之證明文件,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4/12/02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於小港區山明路307巷225號旁附近工地,使用灌漿車進行基礎版混凝土澆置作業之妨礙安寧行為,惟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連續性或必要性工程之證明文件,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暨旨揭公告事項四:「營建工程於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十二時至十四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依法告發。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4/08/2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
違規情節
本局於113年7月11日8時30分至盛世環保工程行位於本市仁武區仁新段1764-9地號土地進行稽查,發現貴公司將所管工地之員工生活垃圾委託盛世環保工程行進行清除,因盛世環保工程行非屬主管機關許可之清除機構,故本局於113年7月31日請貴公司派員來局說明,並坦承上述情事,並表示後續將加強員工教育訓練避免再次發生,上開委託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之清理,除再利用方式外,應以下列方式為之:三、委託清除、處理:(一)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之規定。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23/08/1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違規情節
查貴公司從事東港地區縣屬機關聯合辦公大樓興建工程作業,經本局112年7月5日派員稽查發現,其作業場所之出入口有泥土帶出道路致污染路面情形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3/03/13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違規情節
本局派員於旨揭時段前往上開地點稽查時,發現貴公司於該時段於進行立體停車場二樓樓地板灌漿作業,現場有兩台水泥預拌車及兩台壓送車,正常施作中,惟貴公司未領有核准於該時段施工之許可文件,已違反旨揭公告事項第4項:「營建工程於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8時及例假日12時至14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造成噪音污染情事。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1/06/29
罰鍰金額
NT$3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系民眾陳情,經本局派員於110年6月7日12時00分至本市三民區凱歌段818-1、820、820-1、829-2地號工地稽查,發現貴公司承攬該址交通公路總局高雄市監理所苓雅監理所遷建計畫新建工程,經會同該場址工地主任至場內巡查,現場正有三台抽水機進抽除該地逕流廢水至場外水溝,過程中並未經過沉沙池沉澱,現場已立即將排水管移置入沉澱池,惟上述行為已致場外水溝有泥沙淤積,進而污染承受水體。再查,該址工場地址位於愛河流域水污染管制區內,依據上述污染事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 項第2條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1/03/1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110年2月26日來函敘及,位於本市岡山區介壽路60號 (岡山區陽明段882地號等8筆土地)高雄市岡山區兆湘國小辦公大樓及東側、前側教室拆除工程及新建工程(建築工程)(領有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08年9月9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8A002937-1號拆除核准函),已先行動工全部拆除,且應繳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核屬公告列管事業,惟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未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流向,分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1/03/1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110年2月26日來函敘及,位於本市岡山區介壽路60號 (岡山區陽明段882地號等8筆土地)高雄市岡山區兆湘國小辦公大樓及東側、前側教室拆除工程及新建工程(建築工程)(領有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08年9月9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8A002937-1號拆除核准函),已先行動工全部拆除,且應繳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核屬公告列管事業,惟未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流向,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