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于投資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54618473
共 10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10 筆)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5/06/23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依據民眾提供之佐證影片,發現貴公司114年4月28日22時06分於高雄市楠梓區清豐段422-4地號土地,使用預拌混擬土車等動力機進行灌漿作業,惟未領有核准於該時段施工之許可文件,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暨高雄市政府112年10月23日高市府環空字第11205006200號公告事項四:「營建工程於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十二時至十四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造成噪音污染。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5/06/23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派員於114年5月10日13時15分至高雄市楠梓區清豐段422-4地號稽查,發現貴公司於假日管制時段使用怪手、挖掘機等動力機械進行土方挖掘搬運作業,惟未領有核准於該時段施工之許可文件,該行為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暨高雄市政府112年10月23日高市府環空字第11205006200號公告事項四規定:「營建工程於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十二時至十四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造成噪音污染。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5/06/23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派員於114年5月24日13時0分至高雄市楠梓區清豐段422-4地號稽查,發現貴公司於假日管制時段使用吊車等動力機械進行吊掛作業,惟未領有核准於該時段施工之許可文件,該行為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暨高雄市政府112年10月23日高市府環空字第11205006200號公告事項四規定:「營建工程於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十二時至十四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造成噪音污染。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5/06/23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依據民眾提供之佐證影片,貴公司114年5月30日22時32分於高雄市楠梓區清豐段422-4地號土地,使用水泥預拌車、吊車等動力機械進行灌漿作業,惟未領有核准於該時段施工之許可文件,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暨高雄市政府112年10月23日高市府環空字第11205006200號公告事項四規定:「營建工程於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十二時至十四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造成噪音污染。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5/05/07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114年3月29日派員至高雄市楠梓區清豐段422-4地號稽查,依據民眾提供之佐證影片,貴公司確實於假日管制時段(114年3月29日12時45分)使用挖土機等動力機械施工,現場會同人員亦承認於上開時段有使用動力機具施工之行為,違反噪音管制法第8條第4款暨高雄市政府112年10月23日高市府環空字第11205006200號公告事項四規定:「營建工程於各類噪音管制區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及例假日十二時至十四時,不得使用動力機械從事妨礙安寧之行為」之規定,造成噪音污染。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2/02/11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違反環境保護法律(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經本府109年6月24日高市府環綜字第10938140900號函通知貴公司應於109年7月17日至本府環境保護局參加環境講習,惟貴公司當日未如期出席,亦未於指定接受環境講習日後3日內以書面方式向本府申請延期,已違反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1項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14條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9/12/20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民眾檢舉,本局108年10月24日11時19分派員至本市仁武區新後港西段29地號稽查時,於土方堆置區周界外(判定位置:新後港西段29地號)發現有明顯塵土飛揚情事,嗣進入土方堆置區內查察,發現正以怪手挖掘運送土方至砂石車上,另一台砂石車行駛於運輸道路路線上,因未鋪設有效防止粒狀物質飛散之舖面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造成空氣污染,上開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從事營建工程、粉粒狀物堆置、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事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9/12/20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民眾檢舉,本局於108年10月29日11時37分派員至本市仁武區新後港西段169地號稽查時,於土方堆置區周界外(判定位置:新後港西段169地號)發現有明顯塵土飛揚情事,嗣察貴公司運載土方之砂石車正行駛進入土方堆置區內,因工地出入口未灑水及清掃,致引起塵土飛揚,造成空氣污染,上開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從事營建工程、粉粒狀物堆置、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事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9/08/27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08年7月16日14時42分本局派員到場上址發現由駕駛人黃○○(身分證字號○○○○○○○○○○)駕駛貴公司所有之車號679-BW砂石車,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欲作回填使用,○○所駕車上未隨車持有載明營建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6/06/06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