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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卉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54798355

共 8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8 筆)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2/08/10
罰鍰金額
NT$18,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貴事業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09桃園市廢甲清字第0001號),查貴事業於110年8月3日變更負責人,未於30日內辦理清除許可證變更,經本局111年6月13日桃環事字第1110048734號函限期貴事業應於111年7月15日前向桃園市政府提出申請,辦理負責人變更,惟於111年8月9日查詢貴事業仍未向桃園市政府辦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變更申請,屆期仍未完成改善。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2/08/10
罰鍰金額
NT$24,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事業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09桃園市廢甲清字第0001號),查貴事業乙級清除技術員林○○已於110年10月18日離職,未依規定日數內另聘清除技術員並報請桃園市政府備查,經本局111年6月13日桃環事字第1110048734號函限期貴事業應於111年7月15日以前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清除技術員,並報請桃園市政府備查在案,惟於111年8月9日查詢貴事業仍未辦理並報請備查,屆期仍未完成改善。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2/06/07
罰鍰金額
NT$12,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貴事業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09桃園市廢甲清字第0001號),查貴事業於110年8月3日變更負責人,迄今仍未向桃園市政府辦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變更申請,經本局111年4月27日桃環事字第1110034983號函限期貴事業應於111年5月30日前向桃園市政府提出申請,辦理負責人變更,惟貴事業屆期仍未完成改善。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2/06/07
罰鍰金額
NT$18,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事業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09桃園市廢甲清字第0001號),查貴事業乙級清除技術員林○○已於110年10月18日離職,迄今仍未報請桃園市政府備查,經本局111年5月10日桃環事字第1110037853號函限期貴事業應於111年5月31日以前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清除技術員,並報請桃園市政府備查在案,惟貴事業屆期仍未完成改善。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2/05/03
罰鍰金額
NT$12,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事業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09桃園市廢甲清字第0001號),查貴事業乙級清除技術員林○○已於110年10月18日離職,迄今仍未報請桃園市政府備查,經本局111年4月1日桃環事字第1110025748號函限期貴事業應於111年4月29日以前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清除技術員,並報請桃園市政府備查在案,惟貴事業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規定,按次處罰。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2/04/22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貴事業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09桃園市廢甲清字第0001號),查貴事業於110年8月3日變更負責人,迄今仍未向桃園市政府辦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變更申請,負責人未於30日內辦理變更。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2/03/3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第1項第2款,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貴事業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09桃園市廢甲清字第0001號),查貴事業乙級清除技術員林○○已於110年10月18日離職,迄今仍未報請桃園市政府備查。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7/11/20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係屬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證號:103桃廢清字第0936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略以:「...許可證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經查貴公司於104年10月30日更換負責人(負責人姓名由蔣濟龍變更為胡基龍),遲於105年11月7日淇甲清證字第105110701號函向桃園市政府辦理清除許可證基本資料變更申請,貴公司未於負責人變更後30日內向桃園市政府辦理清除許可證基本資料變更申請,核已違反前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