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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統一編號:73644633

共 10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10 筆)

裁罰機關
新北市
處分日期
2025/05/14
罰鍰金額
NT$2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違規情節
本局依「營建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於貴中心辦理之「新北市中和區OOO**地號等6筆新建工程」(管制編號:F113F*****-1),查獲下列缺失事項達32點,影響防制效果: (一)工地周界:工地周界設置之圍籬,未涵蓋全部工地區域,記缺失4點。(二)物料堆置: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記缺失10點。(三)車行路徑: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4點。(四)粉塵逸散性作業:營建工地內從事具粉塵逸散性之作業前未先灑水,記缺失10點。(五)監測錄影及記錄:紀錄未保存一個月備查 ,記缺失4點。
裁罰機關
新北市
處分日期
2025/03/31
罰鍰金額
NT$2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違規情節
本局依「營建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於貴中心主辦之工地查獲下列缺失事項達24點,影響防制效果:1.工地標示牌:依規定設置,但工地標示牌內容未載明,記缺失4點。2.物料堆置:防塵布、防塵網破損,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4點。3.車行路徑:營建工地內之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4點。4.裸露區域:第一級營建工程,實施面積未達百分之九十,記缺失4點。5.工地出入口:工地內無設置洗車台空間,而設置加壓沖洗設備時,未妥善處理洗車廢水,記缺失4點。6.監測錄影及記錄:未依管理辦法附表四監測儀表項目及頻率規定進行記錄,記缺失4點。
裁罰機關
新北市
處分日期
2025/03/25
罰鍰金額
NT$19,25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中心所起造「新北市汐止區崇德好室社會住宅」(建築執照:112汐建字第00302號)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程之建築工程,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中之營建工地,領有本局核准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稽查時作業中,現場查獲未依削減計畫設置沉砂池,核屬未依核准之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據以實施。
裁罰機關
新北市
處分日期
2024/11/14
罰鍰金額
NT$2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8條
違規情節
貴單位主辦之「新北市林口區『文仁安居』社會住宅新建統包工程」(管制編號:F113FH****-1)」,依「營建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計24點影響防制效果:(一)物料堆置: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記缺失10點。(二)車行路徑:營建工地內之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4點。(三)監測錄影及記錄:施工規模達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條件,未設置監測儀表,記缺失10點。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4/08/2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13年6月24日函附貴中心於高雄市左營區廍後段37-11地號建築物(門牌號碼:本市左營區自治新村119號)拆除執照申請書,已先行動工全部拆除,查需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核屬公告事業,惟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即自行拆除,已分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4/08/2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13年6月24日函附貴中心於高雄市左營區廍後段37-11地號建築物(門牌號碼:本市左營區自治新村119號)拆除執照申請書,已先行動工全部拆除,查需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核屬公告事業,未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流向,即自行拆除,已分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裁罰機關
基隆市
處分日期
2024/08/05
罰鍰金額
NT$3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違規情節
貴中心所屬「基隆市七堵區「光明安居」社會住宅新建統包工程」複查缺失點數共計16點。
裁罰機關
基隆市
處分日期
2024/06/21
罰鍰金額
NT$3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違規情節
貴單位所屬「基隆市七堵區「光明安居」社會住宅新建統包工程」經查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合計缺失點數共計38點。
裁罰機關
新北市
處分日期
2023/11/14
罰鍰金額
NT$2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
違規情節
本局依營建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達24點,影響防制效果:1.物料堆置:未依規定採行覆蓋防塵布、防塵網,記缺失10點。2.車行路徑:營建工地內之車行路徑舖面未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記缺失4點。3.工地出入口:營建工地運送具粉塵逸散性之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廢棄物之車行出入口無設置洗車空間,且未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記缺失10點。
裁罰機關
雲林縣
處分日期
2023/03/25
罰鍰金額
NT$2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違規情節
受處分人發包之「東仁安居社會住宅工程」,經雲林縣環保局於112年3月9日派員前往稽查,經查缺失項目為:(1)未設置工地標示牌 (2)未設置定著地面之全阻隔式圍籬 (3)裸露地未達防制標準 (4)工地出入口未設置洗車設備,缺失點數共28點,依空污法第23條告發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