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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84450107

共 51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50 筆)

裁罰機關
苗栗縣
處分日期
2024/01/15
罰鍰金額
NT$5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725-JD)於112年12月11日行經本縣第一期空氣品質維護區(苗栗市宜春路),經查該車輛出廠滿三年且一年內未經任一縣市環境保護局排煙檢驗合格。
裁罰機關
新北市
處分日期
2024/01/04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載運剩餘土石方,雖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惟經掃描QR Code顯示此聯單已完成載運,視為無效證明文件。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2/02/25
罰鍰金額
NT$12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所有之運輸車輛曳引車車號:763-JD,尾車:89-BB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於110年8月11日行經本縣大城鄉三塊厝段0211-0001地號進行整地,經本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西港派出所員警攔檢,惟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案經本局接獲警方通報並於110年8月11日現場稽查屬實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2/01/07
罰鍰金額
NT$12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所有之曳引車(車號:986-ZC,車斗:85-BB)於110年9月20日載運土石方,行經本縣芳苑鄉芳漢路王功段與台61縣交叉口附近,經本縣警察局鹿港分局交通分隊處理交通事故後通報本局現場稽查,惟載運土石方之車輛未隨車持有剩餘土石方來源地、處理地點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文件,經查證屬實。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1/12/01
罰鍰金額
NT$12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所有之運輸車輛曵引車【車頭車號:762-JD,尾車車號:88-BB 】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於110年9月13日行經本縣芳苑鄉崙腳段668地號時經本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草湖派出所員警攔檢,惟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案經通報本局派員於110年9月13日現場查證屬實。
裁罰機關
新北市
處分日期
2021/09/09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牌號碼:***-**)載運剩餘土石方,經攔查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1/08/20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所有之運輸車輛(曳引車車號:726-JD,車尾:58-BB)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於110年8月7日行經本縣大城鄉三塊厝段0211-0001地號進行整地,經本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西港派出所員警攔檢,惟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1/08/20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所有之運輸車輛(曳引車車號:763-JD,車尾:89-BB)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於110年8月7日行經本縣大城鄉三塊厝段0211-0001地號進行整地,經本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西港派出所員警攔檢,惟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1/08/20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所有之運輸車輛(曳引車車號:725-JD,車尾:57-BB)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於110年8月7日行經本縣大城鄉三塊厝段0211-0001地號進行整地,經本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西港派出所員警攔檢,惟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
裁罰機關
新北市
處分日期
2021/08/09
罰鍰金額
NT$12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990-ZC)載運剩餘土石方,經攔查未隨車持有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以供檢查。
裁罰機關
新北市
處分日期
2021/05/26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所有車輛(車號:KLD-****)載運剩餘土石方,經攔查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
裁罰機關
苗栗縣
處分日期
2021/01/09
罰鍰金額
NT$18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中和派出所查獲貴公司所屬車輛KLD-3773(子車:HBA-7516)載運剩餘土石方至通霄鎮大坪頂段658地號土地回填,經查所屬車輛隨車攜帶持有之土方買賣合約書產生源為羅立工程有限公司(嘉寶土資場),買方為成有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有公司)再轉賣鄒濟鴻,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詢羅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羅立公司)查核回覆,成有實業有限公司109年6月及8月分別簽約購入再利用產品(土方)2000M3及3000 M3,惟經羅立公司查察成有公司自109年6月至9月份出貨數量均為0,亦未有貴公司所屬車輛進出場紀錄,故本案貴公司所屬車輛攜帶之土方買賣合約書,係屬無效之剩餘土石方產生源證明文件,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
裁罰機關
苗栗縣
處分日期
2021/01/09
罰鍰金額
NT$18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中和派出所查獲貴公司所屬車輛761-JD(子車:87-BB)載運剩餘土石方至通霄鎮大坪頂段658地號土地回填,經查所屬車輛隨車攜帶持有之土方買賣合約書產生源為羅立工程有限公司(嘉寶土資場),買方為成有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有公司)再轉賣鄒濟鴻,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詢羅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羅立公司)查核回覆,成有實業有限公司109年6月及8月分別簽約購入再利用產品(土方)2000M3及3000 M3,惟經羅立公司查察成有公司自109年6月至9月份出貨數量均為0,亦未有貴公司所屬車輛進出場紀錄,故本案貴公司所屬車輛攜帶之土方買賣合約書,係屬無效之剩餘土石方產生源證明文件。
裁罰機關
苗栗縣
處分日期
2021/01/09
罰鍰金額
NT$12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苑裡分駐所查獲貴公司所屬車輛989-ZC(子車:30-BB,司機:李燕忠)載運剩餘土石方至苑裡鎮苑坑段67、68、69、70、71及72地號土地,經查所屬車輛隨車攜帶持有之土方買賣合約書產生源為羅立工程有限公司(嘉寶土資場),買方為成有實業有限公司再轉賣廖晨銘,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詢羅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羅立公司)查核回覆,成有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有公司)109年6月及8月分別簽約購入再利用產品(土方)2000M3及3000 M3,惟經羅立公司查察成有公司自109年6月至9月份出貨數量均為0,亦未有貴公司所屬車輛進出場紀錄,故本案貴公司所屬車輛攜帶之土方買賣合約書,係屬無效之剩餘土石方產生源證明文件。
裁罰機關
苗栗縣
處分日期
2021/01/09
罰鍰金額
NT$12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苑裡分駐所查獲貴公司所屬車輛KLD-3769(子車:HBA-7511,司機:戴志男)載運剩餘土石方至苑裡鎮苑坑段67、68、69、70、71及72地號土地,經查所屬車輛隨車攜帶持有之土方買賣合約書產生源為明盛砂石有限公司非新北市政府核准之剩餘土石方場,視同未隨車持有合法土石方產生源之證明文件。
裁罰機關
苗栗縣
處分日期
2021/01/09
罰鍰金額
NT$12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苑裡分駐所查獲貴公司所屬車輛990-ZC(子車:32-BB,司機:黃健智)載運剩餘土石方至苑裡鎮苑坑段67、68、69、70、71及72地號土地,經查所屬車輛隨車攜帶持有之土方買賣合約書產生源為明盛砂石有限公司非新北市政府核准之剩餘土石方場,視同未隨車持有合法土石方產生源之證明文件。
裁罰機關
苗栗縣
處分日期
2021/01/09
罰鍰金額
NT$18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中和派出所於通霄鎮苗37線入口攔查貴公司所屬車輛986-ZC(子車:85-BB,司機:徐文聰)載運剩餘土石方,經查所屬車輛隨車攜帶持有之土方買賣合約書產生源為羅立工程有限公司(嘉寶土資場),買方為成有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有公司)再轉賣鄒濟鴻,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詢羅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羅立公司)查核回覆,成有實業有限公司109年6月及8月分別簽約購入再利用產品(土方)2000M3及3000M3,惟經羅立公司查察成有公司自109年6月至9月份出貨數量均為0,亦未有貴公司所屬車輛進出場紀錄,故本案貴公司所屬車輛攜帶之土方買賣合約書,係屬無效之剩餘土石方產生源證明文件。
裁罰機關
苗栗縣
處分日期
2021/01/09
罰鍰金額
NT$18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中和派出所查獲貴公司所屬車輛727-JD(子車:59-BB)載運剩餘土石方至通霄鎮大坪頂段658地號土地回填,經查所屬車輛隨車攜帶持有之土方買賣合約書產生源為羅立工程有限公司(嘉寶土資場),買方為成有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有公司)再轉賣鄒濟鴻,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詢羅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羅立公司)查核回覆,成有實業有限公司109年6月及8月分別簽約購入再利用產品(土方)2000M3及3000 M3,惟經羅立公司查察成有公司自109年6月至9月份出貨數量均為0,亦未有貴公司所屬車輛進出場紀錄,故本案貴公司所屬車輛攜帶之土方買賣合約書,係屬無效之剩餘土石方產生源證明文件。
裁罰機關
苗栗縣
處分日期
2021/01/09
罰鍰金額
NT$12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苑裡分駐所查獲貴公司所屬車輛759-JD(司機:張華謙)載運剩餘土石方至苑裡鎮苑坑段67、68、69、70、71及72地號土地,經查所屬車輛隨車攜帶持有之土方買賣合約書產生源為羅立工程有限公司(嘉寶土資場),買方為成有實業有限公司再轉賣廖晨銘,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詢羅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羅立公司)查核回覆,成有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有公司)109年6月及8月分別簽約購入再利用產品(土方)2000M3及3000 M3,惟經羅立公司查察成有公司自109年6月至9月份出貨數量均為0,亦未有貴公司所屬車輛進出場紀錄,故本案貴公司所屬車輛攜帶之土方買賣合約書,係屬無效之剩餘土石方產生源證明文件。
裁罰機關
苗栗縣
處分日期
2020/09/30
罰鍰金額
NT$12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會同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中和派出所查獲貴公司所屬車輛759-JD(子車:28-BB,司機:張華謙)載運剩餘土石方回填於通霄鎮大坪頂段658地號土地,經查所屬車輛隨車攜帶持有之土方買賣合約書,並未有土方來源羅立工程有限公司嘉寶土資場合約用印,視同未隨車持有合法土石方產生源之證明文件。
裁罰機關
新北市
處分日期
2020/09/28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所有車輛(曳引車車號:990-ZC,半拖車車號:32-BB) 載運剩餘土石方,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
裁罰機關
新竹市
處分日期
2020/04/22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未隨車持有載運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
裁罰機關
苗栗縣
處分日期
2019/11/26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會同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鶴岡派出所查獲貴公司所屬車輛759-JD(司機:張華謙,子車:85-BB)載運剩餘土石方於公館鄉北河幹42,D8030CB10道路,經查所屬車輛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
裁罰機關
苗栗縣
處分日期
2019/06/04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在堆置土石方區整理土石方,未做好防制措施致砂石、沖洗污水污染路面、溝渠,影響環境衛生。
裁罰機關
寶山鄉
處分日期
2018/12/03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
違規情節
本所清潔隊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寶山分駐所警員等於前揭時間、地點進行稽查,查獲由受處分人司機潘詠友駕駛所有車輛載運咖啡色含磚角、石塊營建剩餘土石方,未隨車持有產生源及處理地點有效證明文件,據受處分人於107年11月30日行政調查談話紀錄所述是由統新通運企業股份公司指派載運前往芎林鄉榮大土石方處理,是因為走錯路搞不清楚方向等云云,以上所述皆與常理相悖,受處分人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該規定裁處。
裁罰機關
寶山鄉
處分日期
2018/12/03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
違規情節
本所清潔隊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寶山分駐所警員等於前揭時間、地點進行稽查,查獲由受處分人司機張金章駕駛所有車輛載運土灰色含磚角、石塊營建剩餘土石方,未隨車持有產生源及處理地點有效證明文件,據受處分人於107年11月30日行政調查談話紀錄所述是由統新通運企業股份公司指派載運前往芎林鄉榮大土石方處理,是因為迷路走錯路搞不清楚方向等云云,以上所述皆與常理相悖,受處分人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該規定裁處。
裁罰機關
寶山鄉
處分日期
2018/08/16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所清潔隊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寶山分駐所警員等於前揭時間、地點進行稽查,查獲由司機詹庭嘉駕駛受處分人統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車輛載運廢棄剩餘土石方,未隨車持有產生源及處理地點有效證明文件,且據受處分人於107年8月16日行政調查談話紀錄所述是下寶山檢修車輛云云,以上所述皆與常理相悖,受處分人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該規定裁處
裁罰機關
寶山鄉
處分日期
2018/08/16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所清潔隊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寶山分駐所警員等於前揭時間、地點進行稽查,查獲由司機詹益新駕駛受處分人統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車輛載運廢棄剩餘土石方,未隨車持有產生源及處理地點有效證明文件,且據受處分人於107年8月16日行政調查談話紀錄所述是下寶山檢修車輛云云,以上所述皆與常理相悖,受處分人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該規定裁處
裁罰機關
新北市
處分日期
2017/06/13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裁罰機關
新北市
處分日期
2017/05/18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款
裁罰機關
新北市
處分日期
2017/04/24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裁罰機關
新北市
處分日期
2015/10/06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裁罰機關
新北市
處分日期
2015/05/18
罰鍰金額
NT$12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裁罰機關
苗栗縣
處分日期
2015/02/10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
裁罰機關
苗栗縣
處分日期
2015/02/10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
裁罰機關
苗栗縣
處分日期
2015/02/10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
裁罰機關
新北市
處分日期
2014/04/14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裁罰機關
新北市
處分日期
2014/02/03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裁罰機關
新北市
處分日期
2014/02/03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裁罰機關
新北市
處分日期
2013/09/23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裁罰機關
新北市
處分日期
2013/09/23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裁罰機關
新北市
處分日期
2013/07/30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裁罰機關
新北市
處分日期
2013/07/30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裁罰機關
新北市
處分日期
2013/06/17
罰鍰金額
NT$30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裁罰機關
新北市
處分日期
2013/05/08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1項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12/04/16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12/04/06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12/04/06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12/04/06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裁罰機關
新北市
處分日期
2012/02/13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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