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昌豆皮店
統一編號:85262519
共 15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15 筆)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4/11/08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於113年7月7日派員前往臺端(即源昌豆皮店)位於本市大溪區月眉里信義路470號廠房稽查,該廠係從事豆皮製造,廠內設有燃木鍋爐,查該鍋爐使用向營建工程等施工單位所收受之廢木材(板)(R-0701)作為燃料,屬再利用行為,係屬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惟查臺端未於營運前取得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再利用機構),即逕行營運。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2/12/17
- 罰鍰金額
- NT$18,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即逕行營運。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2/02/23
- 罰鍰金額
- NT$24,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稽查時臺端燃木鍋爐作業中,查獲鍋爐使用之燃料係業者向營建工程等施工單位所收受之廢木材(板),係屬內政部營建署公告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一)廢木材(板), 惟臺端未具備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即從事廢木材再利用行為。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1/12/02
- 罰鍰金額
- NT$18,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稽查時臺端燃木鍋爐作業中,查獲鍋爐使用之燃料係業者向營建工程等施工單位所收受之廢木材(板),係屬內政部營建署公告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一)廢木材(板), 惟臺端未具備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即從事廢木材再利用行為。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1/11/17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於108年11月5日派員前往本市大溪區月眉里信義路470號稽查,查獲臺端於該地點逕行收受營建工程之廢木材,從事再利用為鍋爐之燃料行為,惟未於營運前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核准,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告發,並經本局限期改善且同意臺端展延至109年2月3日止,惟本局於110年7月6日派員前往稽查,發現臺端仍未於營運前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從事廢木材(板)做為燃料之再利用行為,未完成改善。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1/09/29
- 罰鍰金額
- NT$48,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於108年11月5日派員前往本市大溪區月眉里信義路470號稽查,查獲臺端於該地點逕行收受營建工程之廢木材,從事再利用為鍋爐之燃料行為,惟未於營運前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核准,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本局限期改善並同意臺端展延至109年2月3日止,惟本局於110年3月25日派員前往複查,臺端仍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並從事廢木材(板)做為燃料之再利用行為,未於限改期限內完成改善。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1/08/12
- 罰鍰金額
- NT$54,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臺端於本市大溪區信義路470號經營源昌豆皮店,從事豆類食品製造業,本局於108年11月5日派員前往稽查,臺端未具備再利用機構資格及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逕行收受營建工程等施工單位之廢木材(屬營建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一),再利用為鍋爐之燃料,依法告發在案,後臺端申請展延,本局同意臺端展延至109年2月3日止。惟本局於109年8月6日派員複查,臺端仍未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具有再利用機構資格,現場正從事廢木材再利用行為。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1/07/16
- 罰鍰金額
- NT$48,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臺端於本市大溪區信義路470號經營源昌豆皮店,從事豆類食品製造業,本局於108年11月5日派員前往稽查,臺端未具備再利用機構資格及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逕行收受營建工程等施工單位之廢木材(屬營建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一),再利用為鍋爐之燃料,依法告發在案,後臺端申請展延,本局同意臺端展延至109年2月3日止。惟本局於109年7月22日派員複查,臺端仍未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具有再利用機構資格,現場正從事廢木材再利用行為。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1/05/20
- 罰鍰金額
- NT$4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臺端於本市大溪區信義路470號經營源昌豆皮店,從事豆類食品製造業,本局於108年11月5日派員前往稽查,臺端未具備再利用機構資格及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逕行收受營建工程等施工單位之廢木材(屬營建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一),再利用為鍋爐之燃料,依法告發在案,後臺端申請展延,本局同意臺端展延至109年2月3日止。惟本局於109年7月20日派員複查,臺端仍未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具有再利用機構資格,現場正從事廢木材再利用行為。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1/03/18
- 罰鍰金額
- NT$3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臺端於本市大溪區信義路470號經營源昌豆皮店,從事豆類食品製造業,本局於108年11月5日派員前往稽查,臺端未具備再利用機構資格及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逕行收受營建工程等施工單位之廢木材(屬營建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一),再利用為鍋爐之燃料,依法告發在案,後臺端申請展延,本局同意臺端展延至109年2月3日止。惟本局於109年6月3日派員複查,臺端仍未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具有再利用機構資格,現場正從事廢木材再利用行為,核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暨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第一項(十九)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告發處分。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1/02/03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臺端於本市大溪區信義路470號經營源昌豆皮店,從事豆類食品製造業,本局於108年11月5日派員前往稽查,臺端未具備再利用機構資格及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逕行收受營建工程等施工單位之廢木材(屬營建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一),再利用為鍋爐之燃料,依法告發在案,後臺端申請展延,本局同意臺端展延至109年2月3日止。惟本局於109年5月21日派員複查,臺端仍未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具有再利用機構資格,現場正從事廢木材再利用行為,核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暨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第一項(十九)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告發處分。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0/12/16
- 罰鍰金額
- NT$24,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臺端於本市大溪區信義路470號經營源昌豆皮店,從事豆類食品製造業,本局於108年11月5日派員前往稽查,臺端未具備再利用機構資格及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逕行收受營建工程等施工單位之廢木材(屬營建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一),再利用為鍋爐之燃料,依法告發在案,後臺端申請展延,本局同意臺端展延至109年2月3日止。惟本局於109年2月15日 、同年5月15日、同年5月21日派員複查,臺端仍未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具有再利用機構資格,現場正從事廢木材再利用行為,核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暨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第一項(十九)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告發處分。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0/10/27
- 罰鍰金額
- NT$18,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臺端於本市大溪區信義路470號經營源昌豆皮店,從事豆類食品製造業,本局於108年11月5日派員前往稽查,臺端未具備再利用機構資格及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逕行收受營建工程等施工單位之廢木材(屬營建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編號一),再利用為鍋爐之燃料,依法告發在案,後臺端申請展延,本局同意臺端展延至109年2月3日。惟本局於109年2月15日 、同年5月15日派員複查,臺端仍未領有本府核發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具有再利用機構資格,現場正從事廢木材再利用行為,核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暨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第一項(十九)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告發處分。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0/08/26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臺端未領有本府核發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具有再利用機構資格即從事廢木材再利用行為,本局於108年11月5日依法告發,限期至108年12月5日17時前完成改善在案。後臺端申請展延,本局於108年12月9日桃環稽字第1080104925號函,同意臺端展延至109年2月3日17時止。然本局於109年2月15日派員複查,臺端仍未領有本府核發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具有再利用機構資格現場正從事廢廢木材再利用行為,依法按次處分。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0/06/01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廠內燃木鍋爐末端雖裝置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但廢氣未完全有效收集及處理,致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造成空氣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