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86999410
共 3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3 筆)
- 裁罰機關
- 雲林縣
- 處分日期
- 2023/01/16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1.本案為主動稽查案件,排定排放管道異味污染物採樣,委託勁原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2.於111年10月13日14時20分會同檢測公司及該廠業者代表查察(該廠作業中),針對該廠瀝青混擬土製造程序(M01)之排放管道(P101)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採樣時間為14時50分-14時58分。3.本次採樣過程均依環檢所公告之標準程序進行並拍照存證。4.上述紀錄內容已與該廠業者代表確認無誤,將俟檢驗結果辦理後續事宜。檢測結果:排放管道為5,500,查該廠排放管道頂部離地高度(h)為19.83m,根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異味污染物」標準中,排放管道高度18<(h)<=50m,則標準值為2,000,檢驗結果為符合法規標準。
- 裁罰機關
- 雲林縣
- 處分日期
- 2021/08/1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0年4月13日9時23分至該廠周界,稽查時於下風處發現未明顯瀝青異味,會同業者至廠內,於當時AC2鍋爐運作中,防制設備亦運作中。2.已當面告知業者應加強相關防制措施了,並遵守環保相關規定,以免受罰。3.另至廠內查察,經查該廠收受再利用之燃煤飛灰(R-1106)之貯料倉,未於明顯處標示廢棄物中文名稱,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曁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依法告發。4.已當面告知業者上述條款,如有疑義可於文到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逾期視同放棄。
- 裁罰機關
- 雲林縣
- 處分日期
- 2017/10/2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9月1日執行現場稽查,貴公司從事混凝土及瀝青拌合作業,製程產出之非有害集塵灰及無機性污泥,已廠內再利用方式進行處理,惟查其106年5月、6月及7月申報資料,僅於105年5月31日、106年6月30日及106年7月31日各申報1筆資料,未確實於再利用後1日內申報再利用廢棄物種類及數量,該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將依同法第52條規定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