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恩智浦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89002500
共 9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9 筆)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1/12/16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
- 違規情節
- 本局派員於110年10月20日12時04分會同貴公司人員於積體電路(IC)測試封裝製造程序(M01)排放管道(排放管編號:P007)進行煙道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採樣,採樣過程均依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法程序,經取樣檢測結果,P007排放口煙道異味污染物檢驗值為1740(標準值1000),未符合排放標準,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之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1/05/1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6月29日來函資料所示,發現貴公司108年10、11月廢塑膠混合物(代碼:D-0299),產出量扣除聯單申報量不符合貯存量,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0/07/28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5月21日及27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製程產出之廢塑膠混合物(D-0299,廢捲輪+IC載體(藍色與黑色)、研磨膠帶(UV膜:晶圓防塵膜、塑膠透明膜捲等))部分,委託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0/07/28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5月21日及27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清除事業廢棄物(廢塑膠混合物D-0299)前,未與受託處理者簽訂書面契約,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0/06/0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4月17日來函資料所示,發現貴公司廢木材(R-0701)107年12月,廢電子零組件、下腳品及不良品(E-0217)107年10月至108年1月,產出量扣除聯單申報量不符合貯存量,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0/02/1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胡○○於108年6月7日離職,本局108年8月27日函同意備查指定代理人,惟未於90日內(108年9月7日前)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遲於108年11月20日申請變更為林○○,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暨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公告事項四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9/11/28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楠梓區楠梓加工出口區經五路10號從事積體電路(IC)測試封裝製造程序(M02),經本局於108年10月3日進行該製程排放管道P007異味污染物採樣,依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NIEA A201.14A)」測定結果,異味污染物濃度值為1300,逾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標準值1000),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9/05/17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固定污染源積體電路(IC)測試封裝製造程序(M02)操作許可證(經加四景字第AEQ0397號)。經行政院環保署南區環境督察大隊人員於108年4月15日督察發現,計有2項缺失,已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說明如下:一、洗滌塔(A010)酸鹼度監測數值為5.33,與操作許可證範圍7~14不符。二、洗滌塔(A013)之洗滌液流率於為1.9m3/hr,與操作許可證範圍7.8~60m3/hr不符。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6/12/29
- 罰鍰金額
- NT$22,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
- 違規情節
- 該事業原擔任甲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之蘇○○於105年1月1日離職,該公司卻遲至105年1月27日方向本局提出申請變更,即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3條第2項:「人員設置內容有異動時,負責人應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向原申請機關申請變更」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