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醫師公會
統一編號:94799366
共 3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3 筆)
- 裁罰機關
- 花蓮縣
- 處分日期
- 2024/04/1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查貴公會112年1月至12月營運紀錄發現,營運紀錄所登載之清運機具車號736-UZ,與本局112年11月11日所核發之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110花蓮縣廢甲清字第0011號),上述車輛屬「未核備」之清運機具,次查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即時監控系統,上述車輛未依規裝置即時追蹤系統(GPS),貴公會所申報之營運紀錄均有發現上述未核備之清運機具車號:736-UZ載運事業所產出之廢棄物,因文書行政作業量大,目前依靠電腦及軟體補輔助,本公會工作人員申報時輸入錯誤清運機具車號,申報記錄轉檔時產生錯誤報表,以致相關營運紀錄申報資料錯誤,貴公會未依相關法規確實登載營運紀錄,違反事實明確。
- 裁罰機關
- 花蓮縣
- 處分日期
- 2023/06/30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本案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2項規定,合先敘明。另依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九條:「許可證記載之各項許可條件或數值,於未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最大處理容量,且符合排放標準及本法相關管制規定者,得有百分之十之容許差值。」法有明定。依貴公會廢棄物焚化程序(M01)所領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府環空操證字第U171-06號)其所載之Par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規定:不得超過0.22公噸;惟查貴公會廢棄物焚化程序(M01)之111年Par污染物為0.409公噸。已超過上開許可證所核之年許可排放量,及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之百分之十之容許差值。本案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2年2月9日至貴公會查核及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12年3月7日至貴公會查核,確認上述年排放量超量之事實。
- 裁罰機關
- 花蓮縣
- 處分日期
- 2012/09/27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