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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順商行

統一編號:99525154

共 625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251 - 300 筆)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7/01/1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3止,共累計358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7/01/1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4止,共累計359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7/01/1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5止,共累計360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7/01/1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6止,共累計361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7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7/01/1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7止,共累計362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8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7/01/1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8止,共累計363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9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6/12/2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本局同意展延在案。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認定105年12月1日亦未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105年12月1日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6/12/2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6/12/2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6/12/2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6/12/2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6/12/2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6/12/2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6/12/2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6/12/2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6/12/2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6/12/2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6/12/2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6/12/2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6/12/2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6/12/2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6/12/2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 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1月30止,共累計335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1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6/12/2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 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1止,共累計336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6/12/2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 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止,共累計337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5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6/12/2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 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止,共累計338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5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6/12/2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 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4止,共累計339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5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6/12/2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 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5止,共累計340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6/12/2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 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6止,共累計341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7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6/12/2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 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7止,共累計342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8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6/12/2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1止,共累計1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2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6/12/2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 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8止,共累計343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9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6/12/2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止,共累計2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5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3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6/12/2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 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9止,共累計344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12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6/12/2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 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10止,共累計345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12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6/12/2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 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11止,共累計346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12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6/12/2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止,共累計3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5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4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6/12/2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 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12止,共累計347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13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6/12/2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 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13止,共累計348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14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6/12/2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 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14止,共累計349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15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6/12/2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 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15止,共累計350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1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6/12/2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4止,共累計4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5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5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6/12/2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5止,共累計5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6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6/12/2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6止,共累計6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7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7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6/12/2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7止,共累計7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8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8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6/12/2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8止,共累計8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9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9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6/12/2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9止,共累計9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12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10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6/12/2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10止,共累計10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12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11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6/12/2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11止,共累計11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12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12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6/12/2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12止,共累計12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13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13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6/12/2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13止,共累計13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14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14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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