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順商行
統一編號:99525154
共 625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201 - 250 筆)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02/07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6年1月18日止,共累計49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18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1月18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02/07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6年1月19日止,共累計50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19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1月19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02/07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6年1月20日止,共累計51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20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1月20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01/25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1月9止,共累計375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10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01/25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1月10止,共累計376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11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01/25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1月11止,共累計377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12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01/25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1月12止,共累計378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13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01/25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1月13止,共累計379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1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01/25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1月14止,共累計380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1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01/25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1月15止,共累計381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1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01/25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1月16止,共累計382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17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01/2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1止,共累計31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31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01/2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6年1月1日止,共累計32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1月1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01/2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6年1月2日止,共累計33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1月2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01/2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6年1月3日止,共累計34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1月3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01/2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6年1月4日止,共累計35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1月4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01/2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6年1月5日止,共累計36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1月5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01/2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貴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貴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6年1月6日止,共累計37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貴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6年1月6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01/1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12止,共累計12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19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17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01/1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17止,共累計17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19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18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01/1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18止,共累計18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19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19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01/1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19止,共累計19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0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20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01/1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1止,共累計21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1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21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01/1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1止,共累計21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2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22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01/1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2止,共累計22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23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01/1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3止,共累計23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24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01/1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4止,共累計24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25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01/1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5止,共累計25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26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01/1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6止,共累計26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7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27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01/1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7止,共累計27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8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28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01/1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8止,共累計28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9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29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01/1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9止,共累計29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30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30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01/1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9止,共累計364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30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01/1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0止,共累計365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3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01/1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1止,共累計366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3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01/1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1月1止,共累計367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3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01/1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1月2止,共累計368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3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01/1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1月3止,共累計369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4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01/1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1月4止,共累計370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5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01/1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1月5止,共累計371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01/1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1月6止,共累計372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9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01/1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1月7止,共累計373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9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01/1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1月8止,共累計374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9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01/1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16止,共累計351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19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01/1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17止,共累計352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19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01/1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18止,共累計353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19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01/1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19止,共累計354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0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01/1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0止,共累計355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1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01/1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1止,共累計356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2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7/01/1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2止,共累計357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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