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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達畜牧場

統一編號:218991

共 6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6 筆)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22/02/17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牧場之放流水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測值5010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檢測值10700毫克/公升,標準值600毫克/公升;生化需氧量檢測值1660毫克/公升,標準值80毫克/公升)。由系統預帶,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21/08/23
罰鍰金額
NT$52,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臺端經營興達畜牧場從事養豬業,經本府環保局派員稽查,發現所排放廢水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檢測值5140毫克/公升,標準值600毫克/公升;懸浮固體檢測值3100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規定,茲依同法第40條第2項暨第66條之1規定裁處如主旨。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21/05/11
罰鍰金額
NT$44,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臺端經營興達畜牧場從事豬隻飼養作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發現所排放廢水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測值1660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檢測值3620毫克/公升,標準值600毫克/公升;生化需氧量檢測值1200毫克/公升,標準值80毫克/公升),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規定。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20/12/25
罰鍰金額
NT$414,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違規情節
臺端經營興達畜牧場從事養豬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發現貴場所產生之原廢水有未經廢水處理設施處理繞流排放於地面水體情形,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茲依同法第46條之1規定裁處如主旨。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20/09/28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臺端經營興達畜牧場從事養豬業,經本府環保局派員稽查發現,貴畜牧場廢水處理設施單元操作流程與所申請排放許可證內容不符(逕將厭氣池1座變更為曝氣池使用),有未依許可登記事項運作情形,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茲依同法第45條第2項及第66條之1規定裁處。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20/09/21
罰鍰金額
NT$22,4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違規情節
臺端從事豬飼育業,經現場稽查時於放流口進行水質採樣送驗,檢測項目為懸浮固體(檢測值1,060 mg/L,標準值150 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5,130 mg/L,標準值600 mg/L),檢測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核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