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得企業社
統一編號:26744499
共 11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11 筆)
- 裁罰機關
- 新北市
- 處分日期
- 2025/05/20
- 罰鍰金額
- NT$5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臺端所有車輛(車號:KEJ-****)行經本市公告之空氣品質維護區,惟查該車輛未有一年內排煙檢驗合格紀錄。
- 裁罰機關
- 新北市
- 處分日期
- 2024/08/29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臺端(即必得企業社)所有車輛 (自用曳引車,車號:KEJ-5372;自用半拖車,車號:12-A2) 載運廢木材(廢棄物代碼:R-0701),雖隨車持有載明廢棄物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以供檢查,惟清運日期、車號及清運量未填寫,視為無效證明文件。
- 裁罰機關
- 新北市
- 處分日期
- 2024/04/10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3款
- 違規情節
- 臺端(即必得企業社)於屋外堆置有礙衛生整潔之物(廢木材混合物等)。
- 裁罰機關
- 新北市
- 處分日期
- 2022/03/31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違規情節
- 臺端為核可之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證字號:106新北市廢乙清字第0041號),查獲所屬場址(本市五股區更寮段更寮小段189-9地號)場內堆置廢電線電纜(廢棄物代碼:E-0201)、廢塑膠混合物(廢棄物代碼:D-0299),惟許可證內容未登載設置廢棄物之貯存場或轉運站,逕行貯存廢棄物,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
- 裁罰機關
- 新北市
- 處分日期
- 2021/03/16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臺端經營之必得企業社為核可之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證字號:106新北市廢乙清字第0041號),其許可文件內容未包含廢棄物貯存場或轉運站之設置,惟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逕行貯存廢棄物。
- 裁罰機關
- 新北市
- 處分日期
- 2021/03/0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臺端經營之必得企業社為核可之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證字號:106新北市廢乙清字第0041號),其許可文件內容未包含廢棄物貯存場或轉運站之設置,惟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逕行貯存廢棄物。
- 裁罰機關
- 新北市
- 處分日期
- 2020/10/22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違規情節
- 臺端所屬必得企業社為核可之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證字號:106新北市廢乙清字第0041號),許可文件內容未包含貯存場或轉運站之設置,逕行貯存一般廢棄物,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
- 裁罰機關
- 新北市
- 處分日期
- 2020/09/24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
- 違規情節
- 臺端所屬必得企業社堆置場(堆置面積已達100平方公尺以上)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營建混和物:砂、土、磚及石塊等),本局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16點影響防制效果:1. 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阻隔牆高度未達實際堆置高度1.25倍,記4點。2. 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舖設混凝土,惟有路面色差,記4點。3. 車輛清洗:運輸車輛離開公私場所前,未依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規定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車體及輪胎者,記10點。
- 裁罰機關
- 新北市
- 處分日期
- 2020/09/24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臺端所屬必得企業社為核可之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證:106新北環廢乙清字第0041號),許可文件內容未核准貯存場或轉運站之設置,逕行貯存廢棄物(生活垃圾、廢木材等),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
- 裁罰機關
- 新北市
- 處分日期
- 2020/02/07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臺端所屬必得企業社為核可之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證字號: 106新北市廢乙清字第0041號),許可文件內容未包含貯存場或轉運站之設置,逕行貯存廢棄物(廢木材),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
- 裁罰機關
- 新北市
- 處分日期
- 2013/10/0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