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達銘有限公司中壢廠
統一編號:27460527
共 14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14 筆)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4/05/30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3年5月29日至本市桃園市中壢區過嶺里福祥路346巷8號執行屆期改善複查,現場回收水桶仍無使用,且廢酸洗液(R-2502)貯存桶未有管線連接至真空反應器,另真空反應器未有管線連接至回收水槽,故認定未完成改善,前述事項皆未依核准之廢清書營運,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4/04/22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3年3月21日至本市桃園市中壢區過嶺里OO路OOO巷O號稽查,該事業陪同人員扶○○表示現場回收水桶並無使用,且氯酸鈉溶液密閉桶未有管線連接至真空反應器;另廢酸洗液(R-2502)儲存桶接有管線至壓濾機,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4/04/22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現場未能提供收受事業相關檢測報告(鐵離子濃度報告),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授權訂定之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9條第7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2/06/21
- 罰鍰金額
- NT$63,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稽查,經查貴廠係屬本局核准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機構,並領有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准字號:H09701040004),製程係收受金屬表面處理業酸洗鋼材或鐵材廢液,經提煉製成氯化鐵溶液,作業無廢水產出,再查貴廠重油貯槽因破損造成重油洩漏地面漫流廠區外溝渠,續流至桃園大圳,污染本府公告之管制區水體。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0/06/0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證號:108桃園市廢乙清字第0019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略以:「...許可文件內容之變更,應於變更前依原核淮內容辦理,並檢具變更申請表及其變更事項向核發機關提出申請。核發機關得就變更部分審查及核准。」。經查貴公司未取得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變更核准,逕行於109年5月19日將清除機具(原置清除機具車號:895-UW)過戶予華冠環保企業有限公司,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0/02/1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事業中壢廠從事廢酸洗液(R-2502)通案再利用,依據貴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生產流程中需使用鍋爐產生熱源藉由真空加熱反應器進行反應,查貴事業蒸氣鍋爐已經無使用,加熱反應器也未使用。貴事業現場實際負責人(扶銘心)表示已有一段時間未使用該生產流程,因生產數量少及廢棄物來源樣態改變,故該程序直接以化學反應即可,無需加熱反應。廢酸洗液(R-2502)實際生產流程與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不符,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19/10/07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08桃園市廢乙清字第0019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同意設置文件及許可證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查貴公司108年9月27日易環字第1080927001號函附申請文件,貴公司於108年8月22日完成負責人住址變更,惟遲於108年9月27日向桃園市政府辦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基本資料變更申請,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19/02/1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06桃廢清字第0898-2號),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略以:「...許可證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查貴公司107年12月7日國瑛乙清字第107120701號函附申請文件,貴公司於105年8月30日完成公司負責人住址變更,惟遲於107年12月7日向桃園市政府辦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基本資料變更申請,核已違反前開規定。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16/04/18
- 罰鍰金額
- NT$9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16/04/0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16/04/0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5條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16/01/21
- 罰鍰金額
- NT$44,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12/01/09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10/09/2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