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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森林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42743623

共 12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12 筆)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4/09/1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收受再利用之廢木材(代碼:R-0701)於勾稽區間內(勾稽區間:113年1月至113年3月)前月收受貯存量加收受量扣除使用量不符合當月收受貯存量,申報資料錯誤,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3/05/17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未依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運作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3/02/06
罰鍰金額
NT$12,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案經內政部營建署針對貴公司上網申報收受廢木材(R-0701)之申報量有異常情形〔異常月份:111年7月(申報量:3,224公噸)及111年9月(申報量:3,433公噸/月)〕,已超過核准之最大月3,000公噸/月,貴公司未依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營運,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2/10/24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經本局111年10月3日勾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資料(勾稽區間:111年1月至111年9月)發現,貴公司111年3月、6月及7月廢棄物廢木材(廢棄物代碼:R-0701)原料使用申報量各為31,535.66公噸/月、3,492.06公噸/月及3,344.46公噸/月,已超過核准之最大月再利用量3,000公噸/月,貴公司未依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營運,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0/07/24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原取得廢木材(廢棄物代碼:R-0701)之廢棄物再利用登記檢核,許可期限至109年3月13日,惟貴公司向本局申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於109年3月25日遭駁回,經調閱地磅之電腦紀錄顯示永昌貨運交通公司所屬車輛自109年3月26日起至109年6月18日仍陸續進廠及卸貨。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8/03/21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從事廢木材篩選作業,惟未裝置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產生明顯粒狀污染物(木屑),散布於空氣及他人財物。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7/12/02
罰鍰金額
NT$3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製程產出之一般事業廢棄物(營建混合物)委由金茂榮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清除,惟未登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7/12/02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8條第2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再利用製程之用水量、用電量未依規定作成紀錄。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7/12/02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產品木屑自105年5月至106年8月之申報銷售對象分別為台光染整股份有限公司、旭鴻染整有限公司及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惟查105年11月15日、12月12日及12月15日分別銷售給陳德樂、菩卉景觀設計有限公司及一德木業企業社,申報內容與事實不符。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7/11/18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本局於105年12月27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現勘當時貴公司廠內產出衍生性廢棄物廢塑膠混合物(D-0299),惟查該項廢棄物未登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7/10/18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
違規情節
本局於105年12月9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現勘當時貴公司提供產品銷售流向資料、合約書等資料供本局查驗,經檢視前開資料發現貴公司確有將木屑銷售於陳O樂作為有機堆肥培養土原料使用,與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不符,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7/02/23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該廠從事熱媒加熱程序,現場設置有熱媒鍋爐1台,旋風集塵器、袋式集塵器及洗滌塔1台,另設有1排放管道,其鍋爐熱值為6百萬仟卡,其符合公告第3批,熱媒加熱程序,惟該廠未取得設置許可證而逕行設置,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