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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象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45054206

共 8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8 筆)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4/01/16
罰鍰金額
NT$12,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案經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2年5月23日配合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搜索行動至貴公司執行督察,查核貴公司現場有產出、貯存廢塑膠混合物(D-0299),並於111年6月27日有委託清運,惟並無簽訂清除、處理書面契約,亦無申報廢塑膠混合物產出、貯存情形,另查貴公司分類產出廢塑膠混合物,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下稱廢清書)並未登載該項廢棄物,與核准之廢清書內容不符,未依規定變更廢清書,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2款及第36條第1項規定,皆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限期貴公司應於112年9月30日前完成改善,本局續於112年10月4日派員至貴公司複查,貴公司分類產出廢塑膠混合物,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下稱廢清書)並未登載該項廢棄物,與核准之廢清書內容不符,仍未依規定變更廢清書。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4/01/16
罰鍰金額
NT$12,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案經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2年5月23日配合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搜索行動至貴公司執行督察,查核貴公司現場有產出、貯存廢塑膠混合物(D-0299),並於111年6月27日有委託清運,惟並無簽訂清除、處理書面契約,亦無申報廢塑膠混合物產出、貯存情形,另查貴公司分類產出廢塑膠混合物,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下稱廢清書)並未登載該項廢棄物,與核准之廢清書內容不符,未依規定變更廢清書,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2款及第36條第1項規定,皆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限期貴公司應於112年9月30日前完成改善,本局續於112年10月4日派員至貴公司複查,貴公司現場有產出、貯存廢塑膠混合物(D-0299)仍無申報產出、貯存情形。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4/01/16
罰鍰金額
NT$72,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案經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2年5月23日配合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搜索行動至貴公司執行督察,查核貴公司現場有產出、貯存廢塑膠混合物(D-0299),並於111年6月27日有委託清運,惟並無簽訂清除、處理書面契約,亦無申報廢塑膠混合物產出、貯存情形,另查貴公司分類產出廢塑膠混合物,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下稱廢清書)並未登載該項廢棄物,與核准之廢清書內容不符,未依規定變更廢清書,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2款及第36條第1項規定,皆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限期貴公司應於112年9月30日前完成改善,本局續於112年10月4日派員至貴公司複查,貴公司現場有產出、貯存廢塑膠混合物(D-0299),仍無簽訂清除、處理書面契約。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3/08/0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2年5月23日配合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搜索行動至貴公司執行督察,貴公司分類產出廢塑膠混合物,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下稱廢清書)並未登載該項廢棄物,與核准之廢清書內容不符,未依規定變更廢清書。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3/08/0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2年5月23日配合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搜索行動至貴公司執行督察,貴公司現場有產出、貯存廢塑膠混合物(D-0299)並於111年6月27日有委託清運,惟無申報廢塑膠混合物產出、貯存情形。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3/08/01
罰鍰金額
NT$24,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2年5月23日配合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搜索行動至貴公司執行督察,貴公司現場有產出、貯存廢塑膠混合物(D-0299),並於111年6月27日有委託清運,惟並無簽訂清除、處理書面契約。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1/08/24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
違規情節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8月17日環署廢字第1070065784號修正公告「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及其規定」公告事項五、(七)規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每月許可量超過五百公噸未滿二千公噸者,其經許可之清運機具應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以前完成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並經審驗機關審驗合格。」貴事業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清除許可證(證號:107桃園市廢乙清字第0055號),清除許可量為每月530公噸,應依前開規定辦理,惟經查貴事業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登載之廢棄物清運機具(車號:293-RB、470-UA)尚未申裝即時追蹤系統,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裁處。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4/10/2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