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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編號:50916295
共 34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34 筆)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2/07/14
- 罰鍰金額
- NT$1,92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一、貴事業109年6月17日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報運出口PET塑料再生顆粒原料乙批(6只貨櫃,報單第AT/09/193/H0632號),經基隆關桃園分關認定整批貨櫃皆為不合格須全數辦理退關作業,貴事業於109年7月16日僅辦理1只貨櫃退關,尚有5只貨櫃賸餘貨物未辦理退關,故本局前以109年11月12日桃環事字第1090103963號函(諒達),限期貴事業於109年11月30日前提報「廢棄物清運計畫」,先予敘明。二、經本局111年6月9日桃環事字第1110047417號函裁處,並限期於111年7月8日前提報「廢棄物清運計畫」並完成改善,若屆期未改善完成按次處罰。三、再經本局111年7月11日公務電話聯繫基隆關,查貴事業賸餘5只貨櫃仍放置於貨櫃場且仍未向本局提報「廢棄物清運計畫」,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裁處,本次執行111年7月11日按次處罰。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2/07/14
- 罰鍰金額
- NT$1,92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一、貴事業於109年6月9日報運出口PET塑料再生顆粒原料遭國外退回貨物1批共6只貨櫃(報單編號:AL/09/193/H0603),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9年11月27日會同基隆關、貨櫃場及貴事業代表辦理協助查驗工作,認定屬一般事業廢棄物範疇。查貴事業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即輸出事業廢棄物,本局前以109年12月23日桃環事字第1090113503號函、110年1月18日桃環事字第1100004055號修正函限期於110年1月25日前提報「復運進口」申請,先予敘明。二、經本局111年6月9日桃環事字第1110047418號函裁處,並限期於111年7月8日前提報「復運進口」並完成改善,若屆期未改善完成按次處罰。三、再經本局111年7月11日公務電話聯繫基隆關,查貴事業賸餘6只貨櫃仍放置於貨櫃場且仍未向本局提報「復運進口」申請,並依海關規定辦理廢棄物退關出倉,並委由合格清除及處理機構清理,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罰,本次執行111年7月11日按次處罰。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2/07/14
- 罰鍰金額
- NT$1,92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一、貴事業於109年6月12日報運出口PET塑料再生顆粒原料遭國外退回貨物1批共6只貨櫃(報單編號:AT//09/193/H0621),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0年3月22日會同基隆關、貨櫃場及貴事業代表辦理協助查驗工作,認定屬一般事業廢棄物範疇。查貴事業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即輸出事業廢棄物,本局前以110年5月10日桃環事字第1100038300號函限期於110年5月31日前提報「復運進口」申請,先予敘明。二、經本局111年6月9日桃環事字第1110047419號函裁處,並限期於111年7月8日前提報「復運進口」並完成改善,若屆期未改善完成按次處罰。三、再經本局111年7月11日公務電話聯繫基隆關,查貴事業賸餘6只貨櫃仍放置於貨櫃場且仍未向本局提報「復運進口」申請,並依海關規定辦理廢棄物退關出倉,並委由合格清除及處理機構清理,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罰,本次執行111年7月11日按次處罰。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2/06/01
- 罰鍰金額
- NT$1,92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一、貴事業109年6月17日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報運出口PET塑料再生顆粒原料乙批(6只貨櫃,報單第AT/09/193/H0632號),經基隆關桃園分關認定整批貨櫃皆為不合格須全數辦理退關作業,貴事業於109年7月16日僅辦理1只貨櫃退關,尚有5只貨櫃賸餘貨物未辦理退關,故本局前以109年11月12日桃環事字第1090103963號函(諒達),限期貴事業於109年11月30日前提報「廢棄物清運計畫」,先予敘明。 二、經本局111年4月19日桃環事字第1110032044號函裁處,並限期於111年5月31日前提報「廢棄物清運計畫」並完成改善,若屆期未改善完成按次處罰。 三、再經本局111年6月1日公務電話聯繫基隆關,查貴事業賸餘5只貨櫃仍放置於貨櫃場且仍未向本局提報「廢棄物清運計畫」,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裁處,本次執行111年6月1日按次處罰。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2/06/01
- 罰鍰金額
- NT$1,92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一、貴事業於109年6月9日報運出口PET塑料再生顆粒原料遭國外退回貨物1批共6只貨櫃(報單編號:AL/09/193/H0603),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9年11月27日會同基隆關、貨櫃場及貴事業代表辦理協助查驗工作,認定屬一般事業廢棄物範疇。查貴事業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即輸出事業廢棄物,本局前以109年12月23日桃環事字第1090113503號函、110年1月18日桃環事字第1100004055號修正函限期於110年1月25日前提報「復運進口」申請,先予敘明。 二、經本局111年4月19日桃環事字第1110032045號函裁處,並限期於111年5月31日前提報「復運進口」並完成改善,若屆期未改善完成按次處罰。 三、再經本局111年6月1日公務電話聯繫基隆關,查貴事業賸餘6只貨櫃仍放置於貨櫃場且仍未向本局提報「復運進口」申請,並依海關規定辦理廢棄物退關出倉,並委由合格清除及處理機構清理,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罰,本次執行111年6月1日按次處罰。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2/06/01
- 罰鍰金額
- NT$1,92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一、貴事業於109年6月12日報運出口PET塑料再生顆粒原料遭國外退回貨物1批共6只貨櫃(報單編號:AT//09/193/H0621),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0年3月22日會同基隆關、貨櫃場及貴事業代表辦理協助查驗工作,認定屬一般事業廢棄物範疇。查貴事業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即輸出事業廢棄物,本局前以110年5月10日桃環事字第1100038300號函限期於110年5月31日前提報「復運進口」申請,先予敘明。 二、經本局111年4月19日桃環事字第1110032046號函裁處,並限期於111年5月31日前提報「復運進口」並完成改善,若屆期未改善完成按次處罰。 三、再經本局111年6月1日公務電話聯繫基隆關,查貴事業賸餘6只貨櫃仍放置於貨櫃場且仍未向本局提報「復運進口」申請,並依海關規定辦理廢棄物退關出倉,並委由合格清除及處理機構清理,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罰,本次執行111年6月1日按次處罰。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2/04/22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塑膠製品製造業,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塑膠押出或吹膜成型程序-押出成型程序(M01),操證字第H6901-00號,111年1月17日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至貴公司勘查,稽查前於周界巡查,發現有異臭味情形,後會同貴公司人員至廠內勘查,現場固定污染源熱磨機(E101、E102)及押出成型設備均作業中,惟末端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洗滌塔(A101),流率顯示為0m3/hr(許可範圍20~60m3/hr),另請貴公司人員提供固定污染源及防制設備操作紀錄,惟現場固定污染源製程現場人員表示領證後從未填寫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洗滌塔(A101)之每日操作紀錄表。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2/04/14
- 罰鍰金額
- NT$1,68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一、貴事業109年6月17日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報運出口PET塑料再生顆粒原料乙批(6只貨櫃,報單第AT/09/193/H0632號),經基隆關桃園分關認定整批貨櫃皆為不合格須全數辦理退關作業,貴事業於109年7月16日僅辦理1只貨櫃退關,尚有5只貨櫃賸餘貨物未辦理退關,故本局前以109年11月12日桃環事字第1090103963號函(諒達),限期貴事業於109年11月30日前提報「廢棄物清運計畫」,先予敘明。二、經本局111年3月9日桃環事字第1110016324號函裁處,並限期於111年3月30日前提報「廢棄物清運計畫」並完成改善,若屆期未改善完成按次處罰。三、再經本局111年4月13日公務電話聯繫基隆關,查貴事業賸餘5只貨櫃仍放置於貨櫃場且仍未向本局提報「廢棄物清運計畫」,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裁處,本次執行111年4月13日按次處罰。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2/04/14
- 罰鍰金額
- NT$1,68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一、貴事業於109年6月9日報運出口PET塑料再生顆粒原料遭國外退回貨物1批共6只貨櫃(報單編號:AL/09/193/H0603),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9年11月27日會同基隆關、貨櫃場及貴事業代表辦理協助查驗工作,認定屬一般事業廢棄物範疇。查貴事業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即輸出事業廢棄物,本局前以109年12月23日桃環事字第1090113503號函、110年1月18日桃環事字第1100004055號修正函限期於110年1月25日前提報「復運進口」申請,先予敘明。二、經本局111年3月9日桃環事字第1110016325號函裁處,並限期於111年3月30日前提報「復運進口」並完成改善,若屆期未改善完成按次處罰。三、再經本局111年4月13日公務電話聯繫基隆關,查貴事業賸餘6只貨櫃仍放置於貨櫃場且仍未向本局提報「復運進口」申請,並依海關規定辦理廢棄物退關出倉,並委由合格清除及處理機構清理,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罰,本次執行111年4月13日按次處罰。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2/04/14
- 罰鍰金額
- NT$1,68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一、貴事業於109年6月12日報運出口PET塑料再生顆粒原料遭國外退回貨物1批共6只貨櫃(報單編號:AT//09/193/H0621),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0年3月22日會同基隆關、貨櫃場及貴事業代表辦理協助查驗工作,認定屬一般事業廢棄物範疇。查貴事業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即輸出事業廢棄物,本局前以110年5月10日桃環事字第1100038300號函限期於110年5月31日前提報「復運進口」申請,先予敘明。二、經本局111年3月9日桃環事字第1110016326號函裁處,並限期於111年3月30日前提報「復運進口」並完成改善,若屆期未改善完成按次處罰。三、再經本局111年4月13日公務電話聯繫基隆關,查貴事業賸餘6只貨櫃仍放置於貨櫃場且仍未向本局提報「復運進口」申請,並依海關規定辦理廢棄物退關出倉,並委由合格清除及處理機構清理,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罰,本次執行111年4月13日按次處罰。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2/02/23
- 罰鍰金額
- NT$1,5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一、貴事業109年6月17日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報運出口PET塑料再生顆粒原料乙批(6只貨櫃,報單第AT/09/193/H0632號),經基隆關桃園分關認定整批貨櫃皆為不合格須全數辦理退關作業,貴事業於109年7月16日僅辦理1只貨櫃退關,尚有5只貨櫃賸餘貨物未辦理退關,故本局前以109年11月12日桃環事字第1090103963號函(諒達),限期貴事業於109年11月30日前提報「廢棄物清運計畫」,先予敘明。二、經本局111年1月17日桃環事字第1110001802號函裁處,並限期於111年2月18日前提報「廢棄物清運計畫」並完成改善,若屆期未改善完成按次處罰。三、再經本局111年2月22日公務電話聯繫基隆關,查貴事業賸餘5只貨櫃仍放置於貨櫃場且仍未向本局提報「廢棄物清運計畫」,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裁處,本次執行111年2月22日按次處罰。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2/02/23
- 罰鍰金額
- NT$1,5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一、貴事業於109年6月9日報運出口PET塑料再生顆粒原料遭國外退回貨物1批共6只貨櫃(報單編號:AL/09/193/H0603),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9年11月27日會同基隆關、貨櫃場及貴事業代表辦理協助查驗工作,認定屬一般事業廢棄物範疇。查貴事業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即輸出事業廢棄物,本局前以109年12月23日桃環事字第1090113503號函、110年1月18日桃環事字第1100004055號修正函限期於110年1月25日前提報「復運進口」申請,先予敘明。二、經本局111年1月17日桃環事字第1110001826號函裁處,並限期於111年2月18日前提報「復運進口」並完成改善,若屆期未改善完成按次處罰。三、再經本局111年2月22日公務電話聯繫基隆關,查貴事業賸餘6只貨櫃仍放置於貨櫃場且仍未向本局提報「復運進口」申請,並依海關規定辦理廢棄物退關出倉,並委由合格清除及處理機構清理,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罰,本次執行111年2月22日按次處罰。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2/02/23
- 罰鍰金額
- NT$1,5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一、貴事業於109年6月12日報運出口PET塑料再生顆粒原料遭國外退回貨物1批共6只貨櫃(報單編號:AT//09/193/H0621),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0年3月22日會同基隆關、貨櫃場及貴事業代表辦理協助查驗工作,認定屬一般事業廢棄物範疇。查貴事業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即輸出事業廢棄物,本局前以110年5月10日桃環事字第1100038300號函限期於110年5月31日前提報「復運進口」申請,先予敘明。二、經本局111年1月17日桃環事字第1110001811號函裁處,並限期於111年2月18日前提報「復運進口」並完成改善,若屆期未改善完成按次處罰。三、再經本局111年2月22日公務電話聯繫基隆關,查貴事業賸餘6只貨櫃仍放置於貨櫃場且仍未向本局提報「復運進口」申請,並依海關規定辦理廢棄物退關出倉,並委由合格清除及處理機構清理,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罰,本次執行111年2月22日按次處罰。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1/12/02
- 罰鍰金額
- NT$1,68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一、貴事業109年6月17日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報運出口PET塑料再生顆粒原料乙批(6只貨櫃,報單第AT/09/193/H0632號),經基隆關桃園分關認定整批貨櫃皆為不合格須全數辦理退關作業,貴事業於109年7月16日僅辦理1只貨櫃退關,尚有5只貨櫃賸餘貨物未辦理退關,故本局前以109年11月12日桃環事字第1090103963號函(諒達),限期貴事業於109年11月30日前提報「廢棄物清運計畫」,先予敘明。二、經本局110年11月2日桃環事字第1100089898號函裁處,並限期於110年11月30日前提報「廢棄物清運計畫」並完成改善,若屆期未改善完成按次處罰。三、再經本局110年12月1日公務電話聯繫基隆關,查貴事業賸餘5只貨櫃仍放置於貨櫃場且仍未向本局提報「廢棄物清運計畫」。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1/12/02
- 罰鍰金額
- NT$1,68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一、貴事業於109年6月9日報運出口PET塑料再生顆粒原料遭國外退回貨物1批共6只貨櫃(報單編號:AL/09/193/H0603),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9年11月27日會同基隆關、貨櫃場及貴事業代表辦理協助查驗工作,認定屬一般事業廢棄物範疇。查貴事業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即輸出事業廢棄物,本局前以109年12月23日桃環事字第1090113503號函、110年1月18日桃環事字第1100004055號修正函限期於110年1月25日前提報「復運進口」申請,先予敘明。二、經本局110年11月2日桃環事字第1100089899號函裁處,並限期於110年11月30日前提報「復運進口」並完成改善,若屆期未改善完成按次處罰。三、再經本局110年12月1日公務電話聯繫基隆關,查貴事業賸餘6只貨櫃仍放置於貨櫃場且仍未向本局提報「復運進口」申請,並依海關規定辦理廢棄物退關出倉,並委由合格清除及處理機構清理。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1/12/02
- 罰鍰金額
- NT$1,68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一、貴事業於109年6月12日報運出口PET塑料再生顆粒原料遭國外退回貨物1批共6只貨櫃(報單編號:AT//09/193/H0621),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0年3月22日會同基隆關、貨櫃場及貴事業代表辦理協助查驗工作,認定屬一般事業廢棄物範疇。查貴事業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即輸出事業廢棄物,本局前以110年5月10日桃環事字第1100038300號函限期於110年5月31日前提報「復運進口」申請,先予敘明。二、經本局110年11月2日桃環事字第1100089901號函裁處,並限期於110年11月30日前提報「復運進口」並完成改善,若屆期未改善完成按次處罰。三、再經本局110年12月1日公務電話聯繫基隆關,查貴事業賸餘6只貨櫃仍放置於貨櫃場且仍未向本局提報「復運進口」申請,並依海關規定辦理廢棄物退關出倉,並委由合格清除及處理機構清理。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1/10/16
- 罰鍰金額
- NT$1,32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一、貴事業109年6月17日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報運出口PET塑料再生顆粒原料乙批(6只貨櫃,報單第AT/09/193/H0632號),經基隆關桃園分關認定整批貨櫃皆為不合格須全數辦理退關作業,貴事業於109年7月16日僅辦理1只貨櫃退關,尚有5只貨櫃賸餘貨物未辦理退關,故本局前以109年11月12日桃環事字第1090103963號函(諒達),限期貴事業於109年11月30日前提報「廢棄物清運計畫」,先予敘明。二、惟經本局110年8月30日公務電話聯繫基隆關,查貴事業賸餘5只貨櫃仍放置於貨櫃場且仍未向本局提報「廢棄物清運計畫」,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裁處,本次執行110年8月30日按次處罰。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1/10/16
- 罰鍰金額
- NT$1,32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一、貴事業於109年6月9日報運出口PET塑料再生顆粒原料遭國外退回貨物1批共6只貨櫃(報單編號:AL/09/193/H0603),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9年11月27日會同基隆關、貨櫃場及貴事業代表辦理協助查驗工作,認定屬一般事業廢棄物範疇。查貴事業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即輸出事業廢棄物,本局前以109年12月23日桃環事字第1090113503號函、110年1月18日桃環事字第1100004055號修正函限期於110年1月25日前提報「復運進口」申請,先予敘明。二、惟經本局110年9月3日公務電話聯繫基隆關,查貴事業賸餘6只貨櫃仍放置於貨櫃場且仍未向本局提報「復運進口」申請,並依海關規定辦理廢棄物退關出倉,並委由合格清除及處理機構清理,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罰,本次執行110年9月3日按次處罰。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1/10/16
- 罰鍰金額
- NT$1,32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一、貴事業於109年6月12日報運出口PET塑料再生顆粒原料遭國外退回貨物1批共6只貨櫃(報單編號:AT//09/193/H0621),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0年3月22日會同基隆關、貨櫃場及貴事業代表辦理協助查驗工作,認定屬一般事業廢棄物範疇。查貴事業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即輸出事業廢棄物,本局前以110年5月10日桃環事字第1100038300號函限期於110年5月31日前提報「復運進口」申請,先予敘明。二、惟經本局110年8月30日公務電話聯繫基隆關,查貴事業賸餘6只貨櫃仍放置於貨櫃場且仍未向本局提報「復運進口」申請,並依海關規定辦理廢棄物退關出倉,並委由合格清除及處理機構清理,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罰,本次執行110年8月30日按次處罰。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1/10/13
- 罰鍰金額
- NT$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查貴事業於109年6月9日(報單編號:AL/09/193/H0603)、6月12日(報單編號:AT/09/193/H0621)、6月17日(報單編號:AT/09/193/H0632),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報運出口PET塑料再生顆粒原料共18只貨櫃(尚有賸餘17只貨櫃於貨櫃場),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會同基隆關辦理查驗工作,經查貨櫃內夾雜廢塑膠混合物、廢石塊、廢塑膠袋、廢生活垃圾、廢布及廢棉絮等混合廢棄物,屬一般事業廢棄物範疇,查貴事業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即輸出事業廢棄物核已違反廢清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並依廢清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處罰鍰,惟經本局一年內3次限期改善(本局110年7月14日桃環事字第1100056709號、110年7月23日桃環事字第1100057956號、110年7月23日桃環事字第1100059137號函),仍繼續違反廢清法第38條第1項規定,爰依廢清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認定屬情節重大,故依廢清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命貴事業停止營業。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1/06/10
- 罰鍰金額
- NT$1,08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一、貴事業於109年6月9日報運出口PET塑料再生顆粒原料遭國外退回貨物1批共6只貨櫃(報單編號:AL/09/193/H0603),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9年11月27日會同基隆關、貨櫃場及貴事業代表辦理協助查驗工作,認定屬一般事業廢棄物範疇。查貴事業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即輸出事業廢棄物,本局前以109年12月23日桃環事字第1090113503號函、110年1月18日桃環事字第1100004055號修正函限期於110年1月25日前提報「復運進口」申請,先予敘明。二、惟經本局110年6月8日公務電話聯繫基隆關,查貴事業賸餘6只貨櫃仍放置於貨櫃場且仍未向本局提報「復運進口」申請,並依海關規定辦理廢棄物退關出倉,並委由合格清除及處理機構清理,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罰,本次執行110年6月8日按次處罰。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1/06/10
- 罰鍰金額
- NT$1,08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一)貴事業109年6月17日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報運出口PET塑料再生顆粒原料乙批(6只貨櫃,報單第AT/09/193/H0632號),經基隆關桃園分關認定整批貨櫃皆為不合格須全數辦理退關作業,貴事業於109年7月16日僅辦理1只貨櫃退關,尚有5只貨櫃賸餘貨物未辦理退關,故本局前以109年11月12日桃環事字第1090103963號函(諒達),限期貴事業於109年11月30日前提報「廢棄物清運計畫」,先予敘明。(二)惟經本局110年6月8日公務電話聯繫基隆關,查貴事業賸餘5只貨櫃仍放置於貨櫃場且仍未向本局提報「廢棄物清運計畫」,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裁處,本次執行110年6月8日按次處分。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1/06/09
- 罰鍰金額
- NT$1,08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一)貴事業於109年6月12日報運出口PET塑料再生顆粒原料遭國外退回貨物1批共6只貨櫃(報單編號:AT//09/193/H0621),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0年3月22日會同基隆關、貨櫃場及貴事業代表辦理協助查驗工作,認定屬一般事業廢棄物範疇。查貴事業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即輸出事業廢棄物,本局前以110年5月10日桃環事字第1100038300號函限期於110年5月31日前提報「復運進口」申請,先予敘明。(二)惟經本局110年6月8日公務電話聯繫基隆關,查貴事業賸餘6只貨櫃仍放置於貨櫃場且仍未向本局提報「復運進口」申請,並依海關規定辦理廢棄物退關出倉,並委由合格清除及處理機構清理,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罰,本次執行110年6月8日按次處罰。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1/05/13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9條第2項,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案查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0年3月15日派員前往貴公司稽查,查貴公司貯存有毒性化學物質「1,1,2,2-四氯乙烷」約1公斤,惟貴公司未能於110年1月及110年3月前完成前一個月(109年12月及110年2月)之申報紀錄,屬有紀錄未申報行為,核已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9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法」第4條第1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1/04/22
- 罰鍰金額
- NT$9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事業於109年6月12日報運出口PET塑料再生顆粒原料遭國外退回貨物1批共6只貨櫃(報單編號:AT//09/193/H0621),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0年3月22日會同基隆關、貨櫃場及貴事業代表辦理協助查驗工作,貴事業報運出口6只貨櫃夾雜廢布、廢土、廢塑膠袋、廢紙、廢塑膠碎片、廢鋁罐、廢鋁箔包、廢生活垃圾及廢棉絮等混合廢棄物,屬一般事業廢棄物範疇。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事業廢棄物之輸入、輸出、過境、轉口,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始得為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者,不在此限。」,查貴事業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即輸出事業廢棄物,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罰。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1/03/05
- 罰鍰金額
- NT$84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事業於109年6月9日報運出口PET塑料再生顆粒原料遭國外退回貨物1批共6只貨櫃(報單編號:AL/09/193/H0603),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9年11月27日會同基隆關、貨櫃場及貴事業代表辦理協助查驗工作,經查6只貨櫃夾雜廢塑膠混合物、廢石塊、廢塑膠袋、廢生活垃圾、廢布及廢棉絮等混合廢棄物,屬一般事業廢棄物範疇。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事業廢棄物之輸入、輸出、過境、轉口,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始得為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者,不在此限。」,查貴事業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即輸出事業廢棄物,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罰,本次執行110年3月3日按次處分。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1/02/19
- 罰鍰金額
- NT$72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18條之1
- 違規情節
- 貴事業109年6月17日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報運出口PET塑料再生顆粒原料乙批(報單第AT/09/193/H0632號),經基隆關桃園分關認定貴事業報運出口貨物共6只貨櫃,經抽驗2只貨櫃,有1只貨櫃夾雜廢布、廢鐵鋁罐、廢玻璃罐等一般事業廢棄物,認定整批6只貨櫃皆為不合格須全數辦理退關作業,因尚有賸餘貨物(5只貨櫃)未辦理退關,本局前以110年1月5日桃環事字第1090121745號函說明三略以:「請貴事業儘速提報廢棄物清運計畫…」。惟查貴事業至110年2月18日仍未提報「廢棄物清運計畫」,且賸餘5只貨櫃仍放置於貨櫃場,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裁處,本次執行110年2月18日按次處分。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1/01/27
- 罰鍰金額
- NT$60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貴事業於109年6月9日報運出口PET塑料再生顆粒原料遭國外退回貨物1批共6只貨櫃(報單編號:AL/09/193/H0603),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9年11月27日會同基隆關、貨櫃場及貴事業代表辦理協助查驗工作,經查6只貨櫃夾雜廢塑膠混合物、廢石塊、廢塑膠袋、廢生活垃圾、廢布及廢棉絮等混合廢棄物,屬一般事業廢棄物範疇。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事業廢棄物之輸入、輸出、過境、轉口,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始得為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者,不在此限。」,查貴事業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即輸出事業廢棄物,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罰,本次執行110年1月26日按次處分。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0/12/31
- 罰鍰金額
- NT$48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事業109年6月17日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報運出口PET塑料再生顆粒原料乙批(報單第AT/09/193/H0632號),經基隆關桃園分關認定貴事業報運出口貨物共6只貨櫃,經抽驗2只貨櫃,有1只貨櫃夾雜廢布、廢鐵鋁罐、廢玻璃罐等一般事業廢棄物,認定整批6只貨櫃皆為不合格須全數辦理退關作業,因尚有賸餘貨物(5只貨櫃)未辦理退關,本局前以109年12月3日桃環事字第1090111816號函限期貴事業於109年12月31日前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授權訂定之「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18-1條規定提送「廢棄物清運計畫」,並經桃園市政府核准後,再依海關規定辦理退關出倉作業。惟查貴事業至110年1月4日仍未提報「廢棄物清運計畫」,且賸餘5只貨櫃仍放置於貨櫃場,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裁處。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0/12/23
- 罰鍰金額
- NT$3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一、經查違法事實如下:貴事業於109年6月9日報運出口PET塑料再生顆粒原料遭國外退回貨物1批共6只貨櫃(報單編號:AL/09/193/H0603),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9年11月27日會同基隆關、貨櫃場及貴事業代表辦理協助查驗工作,本次查驗6只貨櫃情況如下:(一)編號:FCIU8978049:廢塑膠混合物及碎廢布。(二)編號:FSCU8319518:廢布及廢棉絮及夾雜石塊等。(三)編號:TSLC0508346:廢布及廢棉絮。(四)編號:TSSU5010304:廢生活垃圾等。(五)編號:TSSU5028108:廢布及廢棉絮等。(六)編號:WBPU7067058:廢布、廢棉絮及廢塑膠袋等等。二、貴事業報運出口6只貨櫃夾雜廢塑膠混合物、廢石塊、廢塑膠袋、廢生活垃圾、廢布及廢棉絮等混合廢棄物,屬一般事業廢棄物範疇。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事業廢棄物之輸入、輸出、過境、轉口,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始得為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者,不在此限。」,查貴事業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即輸出事業廢棄物,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罰。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0/12/02
- 罰鍰金額
- NT$24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事業109年6月17日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報運出口PET塑料再生顆粒原料乙批(報單第AT/09/193/H0632號),經基隆關桃園分關認定貴事業報運出口貨物共6只貨櫃,經抽驗2只貨櫃,有1只貨櫃夾雜廢布、廢鐵鋁罐、廢玻璃罐等一般事業廢棄物,認定整批6只貨櫃皆為不合格須全數辦理退關作業,因尚有賸餘貨物(5只貨櫃)未辦理退關,本局前以109年11月11日桃環事字第1090103963號函限期貴事業於109年11月30日前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授權訂定之「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18-1條規定提送「廢棄物清運計畫」,並經桃園市政府核准後,再依海關規定辦理退關出倉作業。惟查貴事業至109年12月2日仍未提報「廢棄物清運計畫」,且賸餘5只貨櫃仍放置於貨櫃場,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裁處。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0/07/16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109年6月17日報運出口(報單號碼:AT//09/193/H0632)PET塑料再生顆粒原料1批,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9年6月23日會同基隆關及貴公司代表至貿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貨櫃場會勘貴公司出口貨物,經現場開櫃(櫃號:CSNU6098743及DFSU6275950)查其貨物主要為廢PET造粒原料塊,另有夾雜廢布、廢鐵鋁罐、廢玻璃罐等混合廢棄物(數量約15包太空袋),屬一般事業廢棄物範疇。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事業廢棄物之輸入、輸出、過境、轉口,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始得為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者,不在此限。」,查貴公司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即輸出事業廢棄物,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罰。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0/07/14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8年9月18日派員前往桃園市觀音區樹林里經建六路29號稽查,發現貴公司向侑甡有限公司購買下腳料布料(廢人造纖維,R-0801)從事再利用,屬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附表再利用種類編號四十一、所規範之廢人造纖維再利用,惟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並限期於108年12月17日前改善完成;後於108年12月19日派員前往複查,經查貴公司仍堆置下腳料布料且未取得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19/11/0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向侑甡有限公司購買下腳料布料(廢人造纖維,R-0801)欲從事再利用,屬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三條附表再利用種類編號四十一、所規範之廢人造纖維再利用,惟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