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銘量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80142895

共 7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7 筆)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1/10/14
罰鍰金額
NT$144,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案係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指揮偵辦,本局109年10月25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執行「1025」專案搜索,本局同日及109年11月30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發現貴公司廢油混合物(D-1799)委託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之「信運環保有限公司」清理,「信運環保有限公司」於108年5月24日至109年10月25日間前往貴公司位於本市大寮區田單五街25號廢油貯存場載運後,再將廢油混合物(D-1799)非法棄置於本市轄內污水下水道,貴公司未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之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清理廢油混合物(D-1799),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1/10/14
罰鍰金額
NT$21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
違規情節
案係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指揮偵辦,本局109年10月25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執行「1025」專案搜索,本局同日及109年11月30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發現貴公司廢油混合物(D-1799)委託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之「信運環保有限公司」清理,「信運環保有限公司」於108年5月24日至109年10月25日間前往貴公司位於本市大寮區田單五街25號廢油貯存場載運後,再將廢油混合物(D-1799)非法棄置於本市轄內污水下水道,貴公司未與清除處理者(信運環保有限公司)簽訂書面契約,違反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1/10/14
罰鍰金額
NT$84,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案係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指揮偵辦,本局109年10月25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執行「1025」專案搜索,本局同日及109年11月30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發現貴公司109年10月至「竑創科技有限公司」、「紘觀國際有限公司」、「詠錩工業社」收受廢切削油(D-1704)、廢油及廢水油,惟109年10月份營運紀錄申報為0,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1/10/14
罰鍰金額
NT$84,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案係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指揮偵辦,本局109年10月25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執行「1025」專案搜索,本局同日及109年11月30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發現109年10月至「竑創科技有限公司」、「紘觀國際有限公司」、「詠錩工業社」收受廢切削油(D-1704)、廢油及廢水油,未簽訂受託清除合約,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1/10/14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案係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指揮偵辦,本局109年10月25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執行「1025」專案搜索,本局同日及109年11月30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發現貴公司位於本市大寮區田單五街25號私設之廢棄物貯存場貯存約293桶以53加侖鐵桶及99桶以1噸貝克桶盛裝之廢油,本局針對現場貯存之廢油採集10組樣品(採樣編號:1091025-3~1091025-12),檢測項目為TCLP重金屬、pH值、閃火點,按正修科技大學109年11月6日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檢測報告(報告編號:IJ109D1264),採樣編號1091025-4之萃出液中總鉛檢測值為10.4mg/L(管制標準為5.0mg/L),核屬溶出毒性有害事業廢棄物(鉛及其化合物,C-0102),惟未標示產生事業廢棄物之名稱、貯存日期、成分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1/10/14
罰鍰金額
NT$72,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案係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指揮偵辦,本局109年10月25日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執行「1025」專案搜索,本局同日及109年11月30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發現貴公司領有本局核發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字號:106高雄市廢乙清字第0047號),惟未依許可內容於本市大寮區田單五街25號私設廢棄物貯存場非法貯存廢油混合物(D-1799)及有害事業廢棄物(C-0102),非法貯存之廢油混合物(D-1799)亦未清除至合法廢棄物處理場(廠),由「信運環保有限公司」非法棄置於本市轄內污水下水道,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8/06/25
罰鍰金額
NT$3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本局於107年04年02日接獲民眾陳情於是(02)日14時00分會同聯合污水處理廠大發廠前往查察,經沿潮寮橋、長春化工廠至貴公司(大寮區田單五街25號)路旁溝渠發現有白色廢水,嗣入內查察發現,貴公司從事潤滑油分裝作業,據員工表示於清洗油桶(5加侖)時,其廢水不慎沿廢水溝排放至廠外溝渠,造成水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