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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昌環保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80376801

共 12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12 筆)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1/06/23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清運車輛(車號385-Y9)於110年2月20日16時23分許載運粉狀廢棄物至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傾卸於垃圾貯坑,110年3月2日電洽貴公司表示,載運粉狀廢棄物為貴公司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垃圾(D-1801),未符合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8款規定,上開廢棄物清除前未取得執行機關出具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1/06/23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清運車輛(車號385-Y9)於110年2月20日16時23分許載運粉狀廢棄物至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傾卸於垃圾貯坑,110年3月2日電洽貴公司表示,載運粉狀廢棄物為貴公司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垃圾(D-1801),未符合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8款規定,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1/05/31
罰鍰金額
NT$5,000
違反法條
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2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違反環境保護法律(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經本府109年8月26日高市府環綜字第10940850501號函通知台端應於109年9月15日至本府環境保護局參加環境講習,惟台端當日未如期出席,亦未於指定接受環境講習日後3日內以書面方式向本府申請延期,已違反環境教育法第24條之1第1項暨「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14條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0/08/2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2項
違規情節
本局109年3月27日派員至本市仁武區八德一路90巷8之14號稽查,據貴公司陳○○表示,營運紀錄存放地點為本市仁武區八德一路90巷8之14號,與本局許可存放之地點(本市楠梓區楠梓路329巷18號1樓)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20/05/0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108年12月23日來函申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變更,案附負責人身分證影本,發現負責人蘇OO108年10月8日更名,惟未於變更(108年10月8日)後30日內(108年11月8日前)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遲於108年12月23日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9/08/02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108年4月22日俊利(環)字第20190422001號函申請乙級清除許可變更,經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108年6月10日高市監車字第1080068959號函復,發現清除車輛(730-BU、807-BU、810-BU)分別業於105年6月30日、105年9月8日、105年7月13日異動過戶,已非貴公司所有清除車輛,顯未依審查通過之許可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8/10/0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按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107年6月6日來函資料所示,貴公司106年7月至同年12月清除至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處理量為229.29公噸,惟網路聯單申報量及營運紀錄申報量加總為114.36公噸,與實際處理量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8/02/02
罰鍰金額
NT$12,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案係民眾陳情,經本局107年1月18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將位於本市仁武區京富路78之6號產生之無法回收廢衣物、廢棉被等,及購買裝潢工程所產生之廢鐵,分別載運至本市仁武區北屋段1161地號進行堆置貯放,惟查貴公司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532631200號)無准予設置貯存場或轉運站,上開貯存行為顯與許可文件內容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7/06/0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案經本局106年4月12日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勾稽結果,發現貴公司於106年1月至3月未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當月營運紀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之規定。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7/01/17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7/01/17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7/01/17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