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林發電廠
統一編號:85500097
共 9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9 筆)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0/04/15
- 罰鍰金額
- NT$231,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派員於108年10月23日至該公司大林廠稽查時,經放流口(D06)採集水樣結果:硼濃度8.89mg/L(標準限值為5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9/10/2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9月12日函附資料所示,貴廠108年4月燃煤飛灰(R-1106)、108年2月至108年4月燃煤底灰(R-1107),產出量扣除聯單量不符合貯存量,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9/02/19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民眾陳情,本局於108年1月29日0時7分派員至本市小港區大林路3號稽查時,於廠區周界外下風處(判定位置:小港區南星路上,電廠北門(包商門)西北側;風向:北風)發現明顯燃煤異味,以攜帶式光離子化偵測器(PID)量測可燃性氣體最高濃度為392ppb。嗣進入廠內查察,發現鍋爐發電程序(編號:M11)室內筒式煤倉(編號:X071)內貯放之煤,因蓄熱高溫,惟無設置異味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產生明顯燃煤異味,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8/08/22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7年8月2日派員至貴廠查核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13)原物料及燃料使用量、產品生產量情形,結果106年燃料柴油使用量為5,845.452公噸,超出許可年使用量核定值(2,800公噸/年),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8/06/30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民眾陳情,本局於107年6月7日10時4分派員至本市小港區大林路3號稽查時,於廠區周界外(判定位置:小港區南星路上,電廠北門前)因廠內設備遮擋,尚無法明確判定是否有飛灰逸散情事。嗣進入廠內查察,於飛灰貯倉(編號:E714)頂部發現明顯可見粒狀污染(白色)逸散情事,經查係該廠鍋爐發電程序(M11、M12)正進行試俥運轉中,飛灰貯倉(編號:E714、E814)後端袋濾式集塵器(編號:A715、A807)因差壓高,A807先進行檢修,M12製程產生之飛灰導入E714貯放,導致倉內壓力上升,倉頂釋壓閥作動,因無設置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倉內飛灰伴隨製程氣體,逸散於倉外空氣中,造成污染。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8/06/07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案係執行聯合稽查,本局於107年4月16日派員至本市小港區大林路3號稽查,發現貴廠燃煤飛灰(代碼:R-1106)貯存槽及盛裝R-1106之太空包,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7/06/04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民眾提供佐證照片,經檢視照片確有排放明顯粒狀污染物(紅色)散布於空氣中情事,本局於106年5月15日19時31分派員至貴廠並提供照片供確認,經貴廠人員檢視照片後確認為貴廠鍋爐發電程序 (製程編號:M11)進行試俥前,於106年5月15日14時30分以蒸氣(操作壓力:4~8.5MPa)吹驅管線,惟未裝設粒狀污染物收集及處理設備,作業初期管線內細微鐵銹粉伴隨蒸氣散布於空氣中,造成污染。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7/05/10
- 罰鍰金額
- NT$1,0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稽查人員於106年5月6日下午7時0分至貴廠執行固定污染源稽查作業,經查貴廠鍋爐發電程序(M11製程)目前於本局申請操作許可之審查階段,尚未取得試車核准;惟稽查當日發現,該(M11)製程自106年4月28日起,每日進行點火試車操作,上述未取得操作許可證及試車核可,逕行試車操作,己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之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7/05/10
- 罰鍰金額
- NT$1,0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本局稽查人員於106年5月6日下午7時0分至貴廠執行固定污染源稽查作業,經查貴廠鍋爐發電程序(M11製程)目前於本局申請操作許可之審查階段,尚未取得試車核准;惟稽查當日發現,該(M11)製程自106年4月28日起,每日進行點火試車操作,且於操作時,未開啟空氣污染防制設備,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