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綱瀝青股份有限公司彰濱廠
統一編號:89359352
共 12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12 筆)
- 裁罰機關
- 彰化縣
- 處分日期
- 2024/11/21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稽查時作業中,依固定污染源逸散管辦查核,查有下列缺失:(一)採設置自動灑水設備,灑水範圍未涵蓋堆置區域,或噴灑水量及頻率不足,致堆置物(X001、X002及X003)未保持濕潤,缺失記點4點 。(二)採用封閉式建築物內操作者,其建築物未符合上開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缺失記點4點。(三)鋪設瀝青混凝土,惟路面有色差,缺失記點4點。(四)須設置自動洗車設備,其自動洗車設備規格未符合上開辦法附表二規定,缺失記點4點。綜上缺失共計16點,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裁罰機關
- 彰化縣
- 處分日期
- 2024/11/21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查污染源提昇機(E019)及防制設備旋風分離器(A004)至其他後燃燒器(A006)中間管道皆有破損情形,有明顯粒狀污染物洩漏,惟污染源未有效收集空氣污染物並維持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正常運作,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臺中市
- 處分日期
- 2023/01/10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款
- 違規情節
- 隨地拋棄煙蒂,車號:RDR-2237
- 裁罰機關
- 彰化縣
- 處分日期
- 2021/01/18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於本縣福興鄉福興村龍舟路188巷1弄6號設廠,從事瀝青製造相關作業,領有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1954-05號),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8年12月20日派員稽查,執行該製程排放管道(P001)排放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稽查檢測,其中粒狀污染物檢測結果為154mg/Nm³,未符合瀝青拌合業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之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100mg/Nm³。
- 裁罰機關
- 彰化縣
- 處分日期
- 2020/02/10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於本縣福興鄉福興村龍舟路188巷1弄6號設廠,從事瀝青混凝土拌合作業,領有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1954-05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12月5日派員執行督察結果,M01製程設有旋轉式及再生旋轉式乾燥爐各1座,並設有旋風及脈動式袋式集塵器空氣汚染防制設備各2套,經會同貴公司人員查核其所提供之空氣汚染防制設備操作紀錄,經查未記錄袋式集塵器(A004、A006)操作参數值及每小時活性碳使用量情形,且僅提出曾於107年4月2日購買423.08公斤活性碳發票,惟未依固定汚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 裁罰機關
- 彰化縣
- 處分日期
- 2017/12/04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於本縣福興鄉福興村龍舟路166巷1弄6號設廠,從事瀝青混凝土相關作業,領有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N1954-04號),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6年10月24日派員稽查,稽查時製程作業中,經查貴公司M01之操作許可證已逾期失效(有效期限自104年8月18日起至106年10月15日止),核未依規定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
- 裁罰機關
- 彰化縣
- 處分日期
- 2015/03/20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裁罰機關
- 彰化縣
- 處分日期
- 2014/09/10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
- 裁罰機關
- 彰化縣
- 處分日期
- 2013/07/18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第1項
- 裁罰機關
- 彰化縣
- 處分日期
- 2012/06/08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裁罰機關
- 彰化縣
- 處分日期
- 2011/09/0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裁罰機關
- 彰化縣
- 處分日期
- 2011/06/21
- 罰鍰金額
- NT$3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