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廠
統一編號:96978717
共 5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5 筆)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5/03/26
- 罰鍰金額
- NT$9,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依據環保署管理資訊系統專責人員線上審查(案件編號:LC20240924007)貴公司楊梅廠於113年11月6日提出申請設置代理專責人員,經本局114年2月18日至環保署管理資訊系統專責人員線上審查系統,發現該公司楊梅廠之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林○○已於113年11月12日註銷,雖指定代理人曹○○,並代理期間至113年12月5日,惟至114年2月18日,仍未於90日內另聘符合資格規定者繼任,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5/02/27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
- 違規情節
- 本府113年10月17日府環空字第1130292092號函註銷貴公司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林○○,核定鄭○○代理期間自113年10月16日起至114年1月16日止,惟貴公司迄今未完成專責設置。貴公司未依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公私場所之專責人員離職或異動時,公私場所應由設置之代理人代理,並 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方式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前項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代理期滿前十五日內,公私場所應完成同一類別及級別以上之合格專責人員核定設置。」,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4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4/09/23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前述製程屬「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管制對象,依據環境部公告(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1年6月6日環署空字第1121046800號公告,其污染源污染源E101化學蒸著沈積機、E102酸鹼清洗作業區、E103快速升溫退火爐、E107酸鹼清洗作業區作業區、E108乾蝕刻區、E111清洗作業區之排放管道P101、P103,檢測頻率為第3級,需每年進行定期檢測(揮發性有機物),本年度應於113年6月30前完成檢測,惟貴公司迄今尚未申報檢測,未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進行定期檢測及申報,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4/09/13
- 罰鍰金額
- NT$9,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經查環境部環境保護許可資訊系統-專責人員設置動態管理系統,林○○係擔任貴事業楊梅廠(管制編號:H4502863)專職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惟依環境部資源循環署113年7月31日環循利字第1136114448號函查詢結果,該名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同時兼任貴公司非屬環境保護相關法令所訂之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核已違反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2項暨「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 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之公告事項二「…事業設置之專業技術人員,應專任並常駐於設施機構,不得兼任環保法規以外其他法規所定專責(任)人員;屬應取得自行處理許可文件之事業,除擔任設施機構之負責人或主管外,亦不得從事其他與污染防制(治)無關之工作。」。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4/07/22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6條第2項,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案查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3年6月19日上午9時50分派員至貴公司楊梅廠(管制編號:H4502863)稽查,查核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紀錄「氟化氫(氫氟酸)」成分含量25至50%,113年5月份及6月份運作紀錄,截至113年6月19日結餘量與運作紀錄相符,惟貴公司113年5月份實有運作行為(使用、貯存),而未能於113年6月10日(國定假日順延至6月11日)前完成前一個月(113年5月份)運作紀錄申報,屬有紀錄而未申報,核已違反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6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