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共 29,874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9101 - 19150 筆)
- 處分日期
- 2016/12/2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處分日期
- 2016/12/22
- 罰鍰金額
- NT$3,600
- 違反法條
- 臺南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1款
- 處分日期
- 2016/12/21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 處分日期
- 2016/12/21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
- 處分日期
- 2016/12/21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
- 處分日期
- 2016/12/21
- 罰鍰金額
- NT$33,333
- 違反法條
-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7條第4項
- 處分日期
- 2016/12/2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處分日期
- 2016/12/2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處分日期
- 2016/12/2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處分日期
- 2016/12/2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處分日期
- 2016/12/2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處分日期
- 2016/12/2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處分日期
- 2016/12/21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環境教育法第24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1、貴行前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經本府處新臺幣10,000元罰鍰,依據環境教育法第23條暨「環境教育法環境講習時數及罰鍰額度裁量基準」附表一規定,需接受環境講習1小時課程。2、本府環境保護局以雙掛號方式寄送環境講習通知書,回執聯於105年7月13日送達,通知貴行於105年7月29日上午8時至中華醫事科技大學K606教室上課,惟貴行未於前述時間到課,違反環境教育法第24條第3項不接受環境講習,本府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於作成處分前予以貴行陳述意見通知書,請於文到送達後7日內向本府提出陳述書,回執聯於105年11月2日送達,貴行迄今並未提出陳述意見,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
- 處分日期
- 2016/12/20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有85年4月出廠的**2-UB號自用大貨車,於105年11月29日行經本市新市區國道一號北上新市地磅站旁,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路邊攔查排煙檢測,檢測結果黑煙達53%,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2年7月1日至88年6月30日之間排放標準為40%。
- 處分日期
- 2016/12/20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有92年7月出廠的**-9847號自用小貨車,於105年10月17日行經本市西港區西港大橋往市區方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該路段上目視稽查判煙認定有污染空氣之虞,本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規定通知105年11月25日前到檢,該車輛於105年11月21日至屏東縣環境保護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完成檢驗,檢測結果黑煙達36%,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8年7月1日至95年9月30日之間排放標準為35%。
- 處分日期
- 2016/12/20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有88年9月出廠的**-1059號自用小貨車,於105年11月16日行經本市南區濱南路往北方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於該路段上目視稽查判煙認定有污染空氣之虞,本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2條第1項規定通知105年12月26日前到檢,該車輛於105年12月14日至本府環境保護局柴油車排煙檢測站喜樹站完成檢驗,檢測結果黑煙達1.6m-1,超過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之限值-出廠於88年7月1日至95年9月30日之間排放標準為1.2m-1。
- 處分日期
- 2016/12/20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
- 處分日期
- 2016/12/20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處分日期
- 2016/12/20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處分日期
- 2016/12/20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處分日期
- 2016/12/20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即逕行於103年4月17日,自不詳事業單位載運煤灰、煤渣、廢鑄沙至臺南市仁德區車頭段787、788、789、790、791、792等6筆地號土地進行堆置,並於103年4月23日將前述廢棄物與現場土方攪拌,從事廢棄物處理行為,且經本局於105年6月30日派員開挖前述地號土地,其檢驗分析結果判定該場址除埋有一般事業廢棄物外,鉛檢測值87.4mg/L (標準值5.0mg/L)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該公司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未設於專門貯存場所,地面堅固,四周採用抗蝕及不透水材料或構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1款規定,經本局於105年11月2日依同法第53條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整,並限期於105年11月30日前完成改善在案,本局所稱之完成改善係指該公司對上述廢棄物清除處理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再利用)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再利用),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至本局查核通過。惟本局105年12月1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仍未將場址內廢棄物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機構進行清除、處理(再利用),顯未於期限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規定自105年12月1日止按日連續處罰1日。
- 處分日期
- 2016/12/20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處分日期
- 2016/12/20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即逕行於103年4月17日,自不詳事業單位載運煤灰、煤渣、廢鑄沙至臺南市仁德區車頭段787、788、789、790、791、792等6筆地號土地進行堆置,並於103年4月23日將前述廢棄物與現場土方攪拌,從事廢棄物處理行為,且經本局於105年6月30日派員開挖前述地號土地,其檢驗分析結果判定該場址除埋有一般事業廢棄物外,鉛檢測值87.4mg/L (標準值5.0mg/L)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該公司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未設於專門貯存場所,地面堅固,四周採用抗蝕及不透水材料或構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1款規定,經本局於105年11月2日依同法第53條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整,並限期於105年11月30日前完成改善在案,本局所稱之完成改善係指該公司對上述廢棄物清除處理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再利用)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再利用),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至本局查核通過。惟本局105年12月2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仍未將場址內廢棄物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機構進行清除、處理(再利用),顯未於期限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規定自105年12月2日止按日連續處罰1日。
- 處分日期
- 2016/12/20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即逕行於103年4月17日,自不詳事業單位載運煤灰、煤渣、廢鑄沙至臺南市仁德區車頭段787、788、789、790、791、792等6筆地號土地進行堆置,並於103年4月23日將前述廢棄物與現場土方攪拌,從事廢棄物處理行為,且經本局於105年6月30日派員開挖前述地號土地,其檢驗分析結果判定該場址除埋有一般事業廢棄物外,鉛檢測值87.4mg/L (標準值5.0mg/L)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該公司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未設於專門貯存場所,地面堅固,四周採用抗蝕及不透水材料或構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1款規定,經本局於105年11月2日依同法第53條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整,並限期於105年11月30日前完成改善在案,本局所稱之完成改善係指該公司對上述廢棄物清除處理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再利用)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再利用),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至本局查核通過。惟本局105年12月5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仍未將場址內廢棄物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機構進行清除、處理(再利用),顯未於期限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規定自105年12月3日止按日連續處罰1日。
- 處分日期
- 2016/12/20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即逕行於103年4月17日,自不詳事業單位載運煤灰、煤渣、廢鑄沙至臺南市仁德區車頭段787、788、789、790、791、792等6筆地號土地進行堆置,並於103年4月23日將前述廢棄物與現場土方攪拌,從事廢棄物處理行為,且經本局於105年6月30日派員開挖前述地號土地,其檢驗分析結果判定該場址除埋有一般事業廢棄物外,鉛檢測值87.4mg/L (標準值5.0mg/L)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該公司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未設於專門貯存場所,地面堅固,四周採用抗蝕及不透水材料或構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1款規定,經本局於105年11月2日依同法第53條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整,並限期於105年11月30日前完成改善在案,本局所稱之完成改善係指該公司對上述廢棄物清除處理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再利用)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再利用),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至本局查核通過。惟本局105年12月5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仍未將場址內廢棄物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機構進行清除、處理(再利用),顯未於期限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規定自105年12月4日止按日連續處罰1日。
- 處分日期
- 2016/12/20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即逕行於103年4月17日,自不詳事業單位載運煤灰、煤渣、廢鑄沙至臺南市仁德區車頭段787、788、789、790、791、792等6筆地號土地進行堆置,並於103年4月23日將前述廢棄物與現場土方攪拌,從事廢棄物處理行為,且經本局於105年6月30日派員開挖前述地號土地,其檢驗分析結果判定該場址除埋有一般事業廢棄物外,鉛檢測值87.4mg/L (標準值5.0mg/L)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該公司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未設於專門貯存場所,地面堅固,四周採用抗蝕及不透水材料或構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1款規定,經本局於105年11月2日依同法第53條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整,並限期於105年11月30日前完成改善在案,本局所稱之完成改善係指該公司對上述廢棄物清除處理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再利用)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再利用),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至本局查核通過。惟本局105年12月5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仍未將場址內廢棄物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機構進行清除、處理(再利用),顯未於期限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規定自105年12月5日止按日連續處罰1日。
- 處分日期
- 2016/12/20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即逕行於103年4月17日,自不詳事業單位載運煤灰、煤渣、廢鑄沙至臺南市仁德區車頭段787、788、789、790、791、792等6筆地號土地進行堆置,並於103年4月23日將前述廢棄物與現場土方攪拌,從事廢棄物處理行為,且經本局於105年6月30日派員開挖前述地號土地,其檢驗分析結果判定該場址除埋有一般事業廢棄物外,鉛檢測值87.4mg/L (標準值5.0mg/L)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該公司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未設於專門貯存場所,地面堅固,四周採用抗蝕及不透水材料或構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1款規定,經本局於105年11月2日依同法第53條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整,並限期於105年11月30日前完成改善在案,本局所稱之完成改善係指該公司對上述廢棄物清除處理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再利用)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再利用),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至本局查核通過。惟本局105年12月6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仍未將場址內廢棄物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機構進行清除、處理(再利用),顯未於期限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規定自105年12月6日止按日連續處罰1日。
- 處分日期
- 2016/12/20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即逕行自103年3月18日至103年3月31日期間,將未經再利用處理程序之紙漿污泥、紡織污泥,於臺南市仁德區車頭段787、788、789、790、791、792等6筆地號土地從事廢棄物處理行為,且經本局於105年6月30日派員開挖前述地號土地,其檢驗分析結果判定該場址除埋有一般事業廢棄物外,鉛檢測值87.4mg/L (標準值5.0mg/L)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該公司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未設於專門貯存場所、地面堅固、四周採用抗蝕及不透水材料或構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1款規定,經本局於105年11月10日依同法第53條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整,並限期於105年11月30日前完成改善在案,本局所稱之完成改善係指該公司對上述廢棄物清除處理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再利用)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再利用),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至本局查核通過。惟本局105年12月1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仍未將場址內廢棄物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機構進行清除、處理(再利用),顯未於期限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規定自105年12月1日止按日連續處罰1日。
- 處分日期
- 2016/12/20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即逕行自103年3月18日至103年3月31日期間,將未經再利用處理程序之紙漿污泥、紡織污泥,於臺南市仁德區車頭段787、788、789、790、791、792等6筆地號土地從事廢棄物處理行為,且經本局於105年6月30日派員開挖前述地號土地,其檢驗分析結果判定該場址除埋有一般事業廢棄物外,鉛檢測值87.4mg/L (標準值5.0mg/L)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該公司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未設於專門貯存場所、地面堅固、四周採用抗蝕及不透水材料或構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1款規定,經本局於105年11月10日依同法第53條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整,並限期於105年11月30日前完成改善在案,本局所稱之完成改善係指該公司對上述廢棄物清除處理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再利用)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再利用),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至本局查核通過。惟本局105年12月2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仍未將場址內廢棄物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機構進行清除、處理(再利用),顯未於期限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規定自105年12月2日止按日連續處罰1日。
- 處分日期
- 2016/12/20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即逕行自103年3月18日至103年3月31日期間,將未經再利用處理程序之紙漿污泥、紡織污泥,於臺南市仁德區車頭段787、788、789、790、791、792等6筆地號土地從事廢棄物處理行為,且經本局於105年6月30日派員開挖前述地號土地,其檢驗分析結果判定該場址除埋有一般事業廢棄物外,鉛檢測值87.4mg/L (標準值5.0mg/L)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該公司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未設於專門貯存場所、地面堅固、四周採用抗蝕及不透水材料或構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1款規定,經本局於105年11月10日依同法第53條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整,並限期於105年11月30日前完成改善在案,本局所稱之完成改善係指該公司對上述廢棄物清除處理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再利用)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再利用),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至本局查核通過。惟本局105年12月5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仍未將場址內廢棄物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機構進行清除、處理(再利用),顯未於期限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規定自105年12月3日止按日連續處罰1日。
- 處分日期
- 2016/12/20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即逕行自103年3月18日至103年3月31日期間,將未經再利用處理程序之紙漿污泥、紡織污泥,於臺南市仁德區車頭段787、788、789、790、791、792等6筆地號土地從事廢棄物處理行為,且經本局於105年6月30日派員開挖前述地號土地,其檢驗分析結果判定該場址除埋有一般事業廢棄物外,鉛檢測值87.4mg/L (標準值5.0mg/L)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該公司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未設於專門貯存場所、地面堅固、四周採用抗蝕及不透水材料或構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1款規定,經本局於105年11月10日依同法第53條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整,並限期於105年11月30日前完成改善在案,本局所稱之完成改善係指該公司對上述廢棄物清除處理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再利用)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再利用),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至本局查核通過。惟本局105年12月5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仍未將場址內廢棄物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機構進行清除、處理(再利用),顯未於期限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規定自105年12月4日止按日連續處罰1日。
- 處分日期
- 2016/12/20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即逕行自103年3月18日至103年3月31日期間,將未經再利用處理程序之紙漿污泥、紡織污泥,於臺南市仁德區車頭段787、788、789、790、791、792等6筆地號土地從事廢棄物處理行為,且經本局於105年6月30日派員開挖前述地號土地,其檢驗分析結果判定該場址除埋有一般事業廢棄物外,鉛檢測值87.4mg/L (標準值5.0mg/L)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該公司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未設於專門貯存場所,地面堅固,四周採用抗蝕及不透水材料或構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1款規定,經本局於105年11月10日依同法第53條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整,並限期於105年11月30日前完成改善在案,本局所稱之完成改善係指該公司對上述廢棄物清除處理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再利用)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再利用),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至本局查核通過。惟本局105年12月5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仍未將場址內廢棄物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機構進行清除、處理(再利用),顯未於期限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規定自105年12月5日止按日連續處罰1日。
- 處分日期
- 2016/12/20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即逕行自103年3月18日至103年3月31日期間,將未經再利用處理程序之紙漿污泥、紡織污泥,於臺南市仁德區車頭段787、788、789、790、791、792等6筆地號土地從事廢棄物處理行為,且經本局於105年6月30日派員開挖前述地號土地,其檢驗分析結果判定該場址除埋有一般事業廢棄物外,鉛檢測值87.4mg/L (標準值5.0mg/L)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該公司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未設於專門貯存場所、地面堅固、四周採用抗蝕及不透水材料或構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1款規定,經本局於105年11月10日依同法第53條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整,並限期於105年11月30日前完成改善在案,本局所稱之完成改善係指該公司對上述廢棄物清除處理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再利用)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再利用),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至本局查核通過。惟本局105年12月6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仍未將場址內廢棄物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機構進行清除、處理(再利用),顯未於期限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規定自105年12月6日止按日連續處罰1日。
- 處分日期
- 2016/12/20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處分日期
- 2016/12/20
- 罰鍰金額
- NT$3,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處分日期
- 2016/12/19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 處分日期
- 2016/12/19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處分日期
- 2016/12/1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處分日期
- 2016/12/1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處分日期
- 2016/12/19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處分日期
- 2016/12/1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處分日期
- 2016/12/1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處分日期
- 2016/12/1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處分日期
- 2016/12/1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處分日期
- 2016/12/1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處分日期
- 2016/12/1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處分日期
- 2016/12/1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前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台塑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且本局105年12月1日派員複查發現麻豆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依規定改善完成。
- 處分日期
- 2016/12/1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前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台塑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且本局105年12月2日派員複查發現麻豆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依規定改善完成。
- 處分日期
- 2016/12/1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前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台塑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且本局105年12月5日派員複查發現麻豆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依規定改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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