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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共 29,874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8901 - 18950 筆)

處分日期
2017/01/1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3止,共累計23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24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處分日期
2017/01/1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4止,共累計24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25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處分日期
2017/01/1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5止,共累計25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26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處分日期
2017/01/1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6止,共累計26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7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27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處分日期
2017/01/1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7止,共累計27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8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28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處分日期
2017/01/1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8止,共累計28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9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29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處分日期
2017/01/1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5年1月18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5年4月27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5年11月30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2月1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2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9止,共累計29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30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自105年12月30日止按日連續處罰計1日。
處分日期
2017/01/1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9止,共累計364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30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處分日期
2017/01/1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0止,共累計365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3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處分日期
2017/01/1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1止,共累計366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3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處分日期
2017/01/1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1月1止,共累計367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3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處分日期
2017/01/1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1月2止,共累計368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3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處分日期
2017/01/1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1月3止,共累計369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4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處分日期
2017/01/1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1月4止,共累計370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5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處分日期
2017/01/1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1月5止,共累計371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處分日期
2017/01/1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1月6止,共累計372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9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處分日期
2017/01/1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1月7止,共累計373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9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處分日期
2017/01/1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1月8止,共累計374日),據本局於106年1月9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處分日期
2017/01/1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辦理侯美月廠房增建工程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應檢具清理計畫書之事業(營造業),於105年11月30日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至本局辦理審查作業,惟本局於105年12月8日前往該增建工程現場稽查,發現該增建工程現場已完工,其所衍生之廢棄物明顯未經審查核准,逕而進行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行為。
處分日期
2017/01/13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處分日期
2017/01/13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經本局於106年1月4日派員稽查,於工程出入口處發現有泥沙掉落污染路面情形,經工地主任確認無誤,現場已拍照存證。
處分日期
2017/01/13
罰鍰金額
NT$5,000
違反法條
環境教育法第24條第3項
違規情節
1.貴社前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第8條第2項暨毒性化學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經依同法第35條第1款暨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2點附表項次4規定裁處新臺幣60,000元罰鍰,依據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2小時(101年05月01日南市府環毒裁字第101050010號)在案。2.本府環境保護局以雙掛號方式寄送環境講習通知書,請負責人王煌崎於105年6月24日上午9時30分至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第3會議室上課,惟負責人未於前述時間到課。
處分日期
2017/01/12
罰鍰金額
NT$5,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
處分日期
2017/01/12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本案於105年12月29日10時40分許前往本市中西區頂美段839地號和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工地稽查,經於工地地下3樓貯水桶發現積水未妥善清理,孳生孑孓,有事實足認為有孳生病媒蚊幼蟲之虞,當時亦已會同工地代表吳○○進行採樣確認,全程錄影存證。
處分日期
2017/01/12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違規情節
貴會未妥善維護市場環境衛生致污水流出污染路面。
處分日期
2017/01/12
罰鍰金額
NT$3,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於違反地點因未妥善清理地面積水,孳生孑孓,有事實足認為有孳生病媒蚊幼蟲之虞,經現場採樣並拍照錄影存證。
處分日期
2017/01/11
罰鍰金額
NT$15,000
違反法條
使用中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
違規情節
貴行領有本府核發之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站號R77),並經本府授權執行機車排氣檢驗相關業務。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分別於105年3月28日、4月26日、7月22日、11月7日及11月30日函文貴行輸入錯誤車牌號碼,且未主動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修正,年度內累計達五筆。
處分日期
2017/01/1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16止,共累計351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19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處分日期
2017/01/1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17止,共累計352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19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處分日期
2017/01/1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18止,共累計353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19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處分日期
2017/01/1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19止,共累計354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0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處分日期
2017/01/1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0止,共累計355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1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處分日期
2017/01/1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1止,共累計356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2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處分日期
2017/01/1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2止,共累計357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處分日期
2017/01/1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3止,共累計358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處分日期
2017/01/1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4止,共累計359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處分日期
2017/01/1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5止,共累計360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6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處分日期
2017/01/1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6止,共累計361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7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處分日期
2017/01/1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7止,共累計362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8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處分日期
2017/01/1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進順商行經本局於103年12月23日派員稽查,發現未經再利用身分檢核通過即進行從事廢木材收售,本局予以裁處新臺幣6,000元並限期於104年3月23日改善完成,後經進順商行申請展延至104年12月31日同意展延。惟本局於105年1月4日至現場稽查時發現惟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日連罰(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28止,共累計363日),據本局於105年12月29日派員稽查時發現進順商行仍未將上述廢棄物再利用完成,顯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
處分日期
2017/01/1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前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台塑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且本局105年12月26日派員複查發現麻豆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依規定改善完成。
處分日期
2017/01/1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前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台塑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且本局105年12月26日派員複查發現麻豆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依規定改善完成。
處分日期
2017/01/1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前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台塑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且本局105年12月26日派員複查發現麻豆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依規定改善完成。
處分日期
2017/01/1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前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台塑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且本局105年12月27日派員複查發現麻豆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依規定改善完成。
處分日期
2017/01/1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前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台塑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且本局105年12月28日派員複查發現麻豆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依規定改善完成。
處分日期
2017/01/1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前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台塑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且本局105年12月29日派員複查發現麻豆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依規定改善完成。
處分日期
2017/01/1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前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限期103年5月28日前完成改善,惟台塑公司屆期仍未完成改善,且本局105年12月30日派員複查發現麻豆官輝土資場及左鎮宏昇土資場總計54,771.2噸副產石灰廢棄物未依規定改善完成。
處分日期
2017/01/11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處分日期
2017/01/11
罰鍰金額
NT$1,2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違規情節
本案本局派員於105年12月6日前往稽查,稽查時至大內區二重溪段608-8地號巡查,由現場負責人陪同,該址因早上砂石車載運砂土出入,致輪胎挾帶砂土污染道路。
處分日期
2017/01/11
罰鍰金額
NT$3,600
違反法條
臺南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1款
違規情節
本市安南區公所通報安南區原佃段838地號,雜草叢生高度逾一百公分以上,影響環境公共衛生及市容觀瞻,並於105年11月18日函文貴會,限期於文到7日內改善;本市安南區公所於105年12月12日派員前往複查,發現並未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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