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鴻遊艇股份有限公司旗津廠
統一編號:22261942
共 11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11 筆)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5/03/19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人員於114年01月13日09時00分前往本市旗津區上竹巷37-23號(嘉鴻遊艇)周界巡查,發現有明顯刺鼻異味,經查係貴廠於廠內堆置塗有防腐液體之材料,惟無適當防制措施及收集,致明顯異味散佈於周界外空氣造成污染,上開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5/03/18
- 罰鍰金額
- NT$45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條第3項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領有本局105年8月9日高市環局空字第10538363800號函核發之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文件(申請編號:E56A1075-01),其空氣污染物揮發性有機物目標年排放量為11,978公斤/年,惟查貴公司110年及111年空氣污染物實際排放量已超出目標年排放量,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條第3項規定:(一)110年揮發性有機物實際排放量為14,441公斤/年,超出目標年排放量2,463公斤/年。(二)111年揮發性有機物實際排放量為13,816公斤/年,超出目標年排放量1,838公斤/年。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1/10/13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原料使用丙酮,產出廢液閃火點小於60℃(C-0301),並設置丙酮回收機,惟未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填報前開廢液產出、貯存及再利用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1/10/13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原料使用丙酮,產出廢液閃火點小於60℃(C-0301),並設置丙酮回收機,惟未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前開廢液產出、貯存及再利用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1/10/13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4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廢液貯存區未標示廢液閃火點小於60℃(C-0301)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並未於明顯處設置白底、紅字、黑框之警告標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及第11條第4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0/11/19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積水容器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寶特瓶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0/09/18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環境稽查科109年5月4日派員至「中原製酒股份有限公司」(本市林園區中門路339巷26弄37-1號)稽查,發現貴公司廢木材(R-0701)委託「美化園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清除至「中原製酒股份有限公司」再利用,經查貴公司審查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廢木材(D-0799)填報「無再利用行為」,核與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不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0/09/18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環境稽查科109年5月4日派員至「中原製酒股份有限公司」(本市林園區中門路339巷26弄37-1號)稽查,發現貴公司廢木材(R-0701)委託「美化園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清除至「中原製酒股份有限公司」再利用,上開廢木材未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流向,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0/09/18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環境稽查科109年5月4日派員至「中原製酒股份有限公司」(本市林園區中門路339巷26弄37-1號)稽查,發現貴公司廢木材(R-0701)委託「美化園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清除至「中原製酒股份有限公司」再利用,經查貴公司未與「美化園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原製酒廠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清除、再利用契約,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9/12/06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8年11月11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廠廢棄物皆以一般垃圾名義(含生活垃圾、廢玻璃纖維、廢樹脂等)委託美化園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清除至本轄南區(仁武)焚化爐處理,惟查美化園環保科技有限公司108年10月向貴廠請款明細表,貴廠108年10月共委託清理72.79公噸廢棄物,實際廢棄物產生量每日1公噸以上,屬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惟貴廠未依規定檢具送本局審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8/12/05
- 罰鍰金額
- NT$1,5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 違規情節
- 積水容器(水杓)未妥善管理、清除,致孳生病媒蚊孑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