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甲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22493648
共 7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7 筆)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24/12/1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南區環境管理中心於113年10月29日會同本局至貴公司分廠執行稽查,發現該廠與經本局核准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以下簡稱廢清書)不相符之違規事實,包含:一、廠區外廢鋁暫存區為該公司收受之含合金廢鋁,需要經人工分選作業後,才能進爐體,與現有廢清書製程流程圖不符。二、於保溫爐製程後,將含鋁渣之廢鋁暫存一處進行冷卻,並撿拾廢鐵後,區分一部分含鋁渣之廢鋁(目視大尺寸)回爐作業,另一部分(目視小尺寸)進入球磨篩選製成鋁粉、鋁粒等產品,與現有廢清書製程流程圖不符。三、篩選作業產出之廢鐵未登載於現有廢清書廢棄物種類項目中。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23/06/05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管制編號:R1008736)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0年7月29日至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勾稽發現,貴公司107年原料使用量共計6377.811公噸,產品量共計5054.48公噸,廢棄物量共計1385.41公噸(廢棄物量=原料量-產品量為1323.331公噸);108年原料使用量共計5722.794公噸,產品量共計4361.87公噸,廢棄物量共計1270.09公噸(廢棄物量=原料量-產品量為1360.924公噸);109年原料使用量共計5664.4115公噸,產品量共計4232.63公噸,廢棄物量共計1356.06公噸(廢棄物量=原料量-產品量應為1431.7815公噸);110年1月至6月原料使用量共3048.281公噸,產品量共計2483.922公噸,廢棄物量共計781.023公噸(廢棄物量=原料量-產品量應為564.359公噸)。是貴公司107年至110年6月間原料量、產品量、廢棄物量申報不平衡。以上違規事實,經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處罰鍰,並限期110年11月20日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本局於111年4月7日自主性勾稽複查,發現貴公司107年至110年6月間原料量、產品量、廢棄物量申報仍不平衡,依規定將按次處罰。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23/02/0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11月30日至貴公司分廠執行督察,發現貴廠增設爐渣再利用程序,惟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以下稱廢清書)未填報,其廢清書未依規定辦理變更。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23/02/0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11月30日至貴公司分廠執行督察,發現貴廠未依規定申報每月廢棄處理程序之廢濾袋產出、貯存情形及鋁二級冶煉程序之廢鋁使用量。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21/12/01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管制編號:R1008736)領有鋁二級冶煉程序(M01)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0年10月7日派員至現場稽查,進廠稽查時該公司(M01)製程正常運作中,查其防制設備(A004)脈動式袋式集塵器之壓降表缺少1根壓差管,壓降值卻停留在12.5cmH2O,經現場更換新管線後,壓差值仍未跳動。另抽查防制設備(A005)脈動式袋式集塵器之壓降表,經拔除壓差管後,壓降值未歸零,該公司未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上開缺失有稽查單、稽查照片可稽。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21/08/25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南區督察大隊至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勾稽發現,貴公司107年原料使用量共計6377.811公噸,產品量共計5054.48公噸,廢棄物量共計1385.41公噸(廢棄物量=原料量-產品量為1323.331公噸);108年原料使用量共計5722.794公噸,產品量共計4361.87公噸,廢棄物量共計1270.09公噸(廢棄物量=原料量-產品量為1360.924公噸);109年原料使用量共計5664.4115公噸,產品量共計4232.63公噸,廢棄物量共計1356.06公噸(廢棄物量=原料量-產品量應為1431.7815公噸);110年1月至6月原料使用量共3048.281公噸,產品量共計2483.922公噸,廢棄物量共計781.023公噸(廢棄物量=原料量-產品量應為564.359公噸)。是貴公司107年至110年6月間原料量、產品量、廢棄物量申報不平衡。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20/04/21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仁德區從事煉鋁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鋁二級治煉程序 (M01)操作許可證,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9年3月9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自108年1月1日後,袋式集塵器A001、A003、A004、A005、A006,未依規定每3個月更換濾袋並記錄,其未依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操作。